[处罚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 (2009版)第85条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违法生产经营所用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再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理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罚款总额为人民币3,040元。
2015年10月1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加重了处罚。如果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处理上述情况,结果如下: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生产、销售馒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价值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人民币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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