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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案新闻报道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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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案

2003-08-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凤昌

因为一个记者写了一篇抨击社会上某种不健康现象的文章,有人站出来起诉记者所在的报社,结局耐人寻味.

揭露和批判不良现象

2002年8月的一天,一家报社的记者从吉林坐火车到敦化。在火车上,他发现有些乘务员已经收取了一部分车费私自载客,面对这种现象。记者非常生气。处理完事情回到报社后,他写了一篇题为《竟掏国家腰包、鼓自家钱袋》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

这篇文章发表后,立即在铁路系统引起了很大反响。吉林铁路分局吉林车务段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最后,铁路分局决定对售票员张进行严肃处理,并停职一年。

被解雇的列车员生气地告诉报纸

面对这样的处罚,售票员张感到很尴尬,又因为被裁员,经济上收入减少,他想了想。张决定要求报社恢复她的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是报社刊登的文章是她被处分和解雇的直接原因,是对她名誉权的侵犯。

可以说这不是第一次这份报纸被别人推上被告席,而是第一次一篇不指名道姓的批评文章被推上被告席。面对张的诉讼,该报一审认为,我公司确实发表了《竟掏国家腰包、鼓自家钱袋》号文,该文是由我记者在吉林至敦化的6852次列车上目击的,是真实的报道。本文不使用侮辱性和诽谤性语言。对吉林铁路车辆段张的行政处分,是企业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决定。不能说我公司侵犯了张的名誉权,张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法院决定对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报纸刊登的文章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构成侵犯名誉。据此判决:驳回张对该报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张负担。

一审判决后,张不服上诉,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的报告严重失实,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他要求被上诉人恢复被上诉人的名誉,纠正了被上诉人不准确的报告,并对被上诉人每月工资减少人民币元及名誉损失人民币2000元进行了道歉和赔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报纸发表的批评文章并非针对上诉人本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举报内容主要是真实的,没有侮辱上诉人,因此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报纸发表的评论文章是公正合法的,应该受到新闻舆论的适当监督。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上诉,维持原判。

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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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闻侵权?

所谓新闻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法律禁止传播的不真实情况或者事实,从而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为什么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首先,新闻的宣传和传播使侵犯名誉权成为可能。声誉是对公民和法人的综合社会评价。新闻侵犯名誉权,就是利用虚假事实通过公开传播来降低人们的评价。因此,新闻的宣传和传播成为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条件。其次,共同的表达方式——语言,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新闻报道的内容通过语言向公众传递信息,让公众了解新闻的内容,从而做出评价。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欺骗侮辱、诽谤或泄露他人隐私

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允许其闪烁其词,从而使新闻成为传播新闻和监督舆论的重要工具。如果过分强调名誉权是否对舆论的适当监督产生影响,新闻媒体就不敢进行批评性报道

国家立法不仅保护新闻自由权,还保护公民作为法人的声誉。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违法的人不仅得不到保护,还要被追究责任。法律不允许通过新闻报道侮辱和诽谤公民、法人的名誉,也不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维护名誉权,无理指责和刁难新闻舆论的正当监督。公民的名誉权是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名誉权;新闻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行使新闻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

新闻报道如何把握事实?

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判断是否违反基本事实,是否使用侮辱、诽谤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表达方式或含有类似不当评论。新闻机构在舆论监督时,应力求真实。如果连“基本真实”都不能,就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但要对“基本真实”有正确的认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不等于客观真实,不可能以新闻报道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从而确定新闻组织行为的违法性。新闻真实性体现了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如果遵循新闻报道写作和审查的规律,即使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性的限制,内容或某些细节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也不应视为新闻失实。至于新闻报道及其评论的表达,由于语言的模糊性,尤其是评论往往涉及言论自由的问题,要严格把握是否构成侵权:只要没有违反或歪曲基本事实,没有侮辱或贬低人格,即使有一些讽刺或夸张,也不构成侵权。对于新闻机构来说,对新闻文章真实性的审查也属于认知范畴,自然不能保证其发表的文章符合客观真实。新闻媒体的责任是审查是否有适当可靠的新闻来源,措辞是否恰当,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从而决定是否发表。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正确把握了新闻自由和侵犯新闻自由的界限,保护了舆论的正当监督,并真诚地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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