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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医疗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医疗服务。近年来,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医疗服务运行环境,取得积极成效。然而,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经国务院批准,为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推进“非禁入”实施,减少和清理各种阻碍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服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增加政府对社会医疗的支持

(一)拓展社会医疗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医疗服务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各地在增加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应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组织或经营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薄弱、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专业领域短缺的地区,由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扶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组织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检查中心、眼科医院、妇幼医院,独立设置医学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会同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二)扩大土地供应。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如果该区域医疗设施不足,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落实,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在公开披露转让信息的合理期限内,新增医疗卫生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协议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合法所有权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建筑物改建为医疗机构的,可以适用过渡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土地用途不能改变或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共同实施)

(3)促进政府采购服务。创新政府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在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监督管理规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合同及相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提供养老、家庭病床、现场诊疗等服务为居民提供便利。(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等)

(5)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在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社会医疗服务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立首个申请审批受理窗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信息技术运用,促进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对口负担。床位少于20张或环境影响小、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负责实施)

(6)规范审计和评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应当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科目变更申请,并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新医疗机构的专家审核结果应当同时发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医院等级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相关申请,3个月内反馈评估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医疗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和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持续提高。(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及其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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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医疗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做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及其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共同实施)

(八)试点诊所的备案管理。2019-2020年,将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Xi等10个城市试点实施病案管理。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集团诊所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会同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的分工与合作

(9)发挥三级公立医院的主导作用。各地要完善医学会的网格布局。社会医生可以选择加入他们。综合实力强或者专业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医生可以率先成立医疗协会,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共和社会医生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组成专家联盟。支持社会办医生参与远程医疗合作网络,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优先承担三级公立医院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促进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提高效率

(十)探索多种医疗机构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倡导各医疗机构之间广泛合作、联动、支持模式的试点,建立合理的分工和分配机制。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规范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标、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十一)拓展人才服务。全面实施医生和护士电子注册系统。全面推行医生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之间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模式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动协议参考模式,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报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的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生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和无薪医务人员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提高“网络护理”服务水平,扩大优质医疗服务供给。(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会同地方政府实施)

第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二)优化校准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根据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执业医疗机构核定的医师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注册,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注册床位不低于基本标准和执业操作的60%。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书到期前,所有批准的床位都要进行登记。推进医疗机构校准,重点关注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实施)

(十三)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生在申报临床高级职称时,对外语成绩不做统一要求,对论文和科研不做硬性规定,重点考核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来自全社会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医疗行业组织和社会医疗人员。(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会同地方政府实施)

(十四)提高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从2019年开始,各地在选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将平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社会办医给予适当倾斜。选择

(16)优化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实行动态管理,将更多合格的社会医生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医生纳入定点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社会医生正式运行后,可以提出定点申请,完成定点考核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如果申请未通过,必须在3个月评估期结束后告知原因和整改内容,以便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医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自主协商。医保部门会按照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愿提出异地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医疗的定点申请,不得以医疗机构的主体、业务性质、规模和档次作为定点申请的前提条件,与医疗保险管理和资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要求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疗保险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总量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资金安全。各地要全面规范清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无差别待遇的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定点医疗保险前置条件,缩短申请和审核等待时间。(国家医疗保险局会同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十七)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卫生”。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合作,按照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支持跨区域医疗合作,与医疗协会开展横向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十八)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产品,补充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医疗信息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一站式直接支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医疗。(银监会、国家医疗保险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十九)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双重随机性、一个公开”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办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举报违法行为的激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处罚力度,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的会让他们震惊。对发现问题较多、社会反应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场所和人员问责严重。(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将会同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准、医生定期考核、不良执业分数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价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过程实时监管机制,并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卫生信息安全保护,保护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交易和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及其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共同实施)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开本地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罚信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用评估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自由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集行政处罚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制定并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不可信主体依法实行终身禁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实施)

(二十二)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中华医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声誉。国家和地方医疗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平等地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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