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称,未成年犯户籍以非隋籍为主,占%,学历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学历占%。
()案例:
(1)婚姻期间给“小三”转账,离婚判少财产
于某(男)与左某(女)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7月生下儿子于某。2015年以来,余与这一婚外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夫妻矛盾日益严重,夫妻关系破裂。在左与于的婚姻关系中,于向第三人支付了85万元。左诉越秀法院离婚,主张俞少分财产。
广州越秀法院认为,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转让给,侵犯了左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存在过错。他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左占60%的分配比例,余占40%。
本案中,鉴于余与婚外异性缺乏适当关系,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对左造成重大精神损害,余应赔偿左损失2万元。双方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维持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违法一方可以少分财产,也可以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一方的惩罚,也是对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未成年人在校园内被欺负,被告被判寻衅滋事罪
被告董某某,生于2002年,案发时是广州某职业学院学生。2019年10月29日,同案被告连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案发时17岁)在宿舍因某种原因发生争执,是廖某某的“教训”。当晚23时许,共同被告人连某某和被告人董某某将被害人廖某某带到女生宿舍楼梯拐角处,实施推搡、殴打、侮辱廖某某等欺凌行为,并用手机拍照。暴力持续了40多分钟,廖某某呼救后,听到消息的高校保安拦住了被告等人。本案受害人廖某某受轻伤,事发后出现急性应激反应。2019年11月4日,董某某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广州天河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与他人任意殴打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董某某犯罪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自愿认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董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董与其他人在校园内随意殴打未成年女学生行为恶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欺凌案。被告人的校园欺凌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滋生不良校园风气,有必要通过刑法的负面评价来否定被告人的校园欺凌行为。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学校
编辑|陈谦
审签|谢哲
实习生|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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