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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音乐版权(香港版权限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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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音乐版权(香港版权限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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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修改《著作权法》势在必行。第一,明确界定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二是降低刑事制裁门槛,提供广泛的刑事条款保护著作权。

最近,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和杂志的新闻版权问题因“今日头条”事件而升温。

在更深层次上,新闻作品的版权在知识产权法中已经处于边缘地位。很多专业文献说:“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作品。”

这意味着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有的文献被扩大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但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口头、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这里不包括“时事新闻”。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

这一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了误解,使得很多人认为新闻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其实,“时事新闻”只是指纯新闻。如果媒体采访对新闻背景进行解释或评论,哪怕只有一句话,也是有版权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误解,给人的印象是新闻作品没有著作权。在这方面,应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以做出更准确的定义。

2012年底,中国新闻网起诉上市公司浙江何新同华顺网络信息公司非法转让其原稿,索赔数千万元。次年年初,法院判决原告一审胜诉,但每份被侵权稿件的赔偿金额最低在100元,最高在500元,绝大多数在200元。理性的看,维权成本不足以长期支付。

如果说互联网对中国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那么不当得利现象必须在更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纠正。加强法律的威严,增加违法成本是路径选择。

具体来说,香港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由于猖獗的盗版活动,香港一度以“盗版中心”而臭名昭著。后来,香港开始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并配合建立有效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措施和持续的公众教育,使其成为全球盗版率最低的地区之一。

2005年,香港有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14天内复制1000份以上的报刊”应负刑事责任。2005年1月,香港市民陈姓在网上发布了包括《夜魔侠》在内的三部使用BT点对点技术的电影,共三次。海关人员及时发现并锁定了他们的IP地址,并迅速逮捕了陈。随后,法院判处陈乃明三个月监禁。此案成为全球首起利用蓝牙技术侵犯著作权受到处罚的案件(见袁:《香港缘何成全球盗版率最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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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次修改《著作权法》势在必行。第一,明确界定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二是降低刑事制裁门槛,提供广泛的刑事条款保护著作权。参与盗版活动,如为贸易或商业目的制作或持有侵权物品的,最高可按每件侵权物品处以高额罚款和有期徒刑。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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