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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南战疫 世纪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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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南战疫 世纪战役

“战争疫情”这些行为目前涉嫌违法

李佳桐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已全面启动。但时不时还是能看到一些这样的愤怒新闻:有人在公共场合不戴口罩,拒绝量体温,拒绝听劝阻,辱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密切接触者对政府通知置若罔闻,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不按要求隔离的;某商家利用“疫情”涨价囤货;一个“肮脏的”制造商制造假冒产品,生产“问题面具”.这些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而且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阻碍传染病防治的最高刑罚为7年

今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此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进入法治轨道。2020年1月24日,北京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意味着北京市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非事件发生地将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各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抵制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货、哄抬物价等阻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并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视为加重情节。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防疫措施,要求居民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按照出入场所的规定测量体温,不得组织和参加各种集体聚餐。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这些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值得理解、合作和支持。但是,也有人觉得“我没病,为什么要这样那样?”“我不喜欢戴口罩,我对我的病负责。”2月7日,陆未戴口罩进入上海地铁,被工作人员拦下后,试图强行闯入车站。警方控制后,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事实上,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在这个特殊时期,公民戴口罩、量体温、聚在一起不再只是个人行为,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公民拒绝配合防疫工作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配合防疫工作,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为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外地归国人员春节期间如实到社区(村)登记备案,自觉居家隔离,及时报告身体状况。但还是有人运气好,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关于回国的虚假信息,以逃避隔离措施;有的人隐瞒已有的发烧、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围人密切接触。更有甚者,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和外出住院严重干扰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1月19日曹从武汉乘高铁返回郑州后,23日化名前往医院治疗,隐瞒武汉工作史;他的母亲黄在女儿发烧的时候出去买药,后来被确诊。经全面调查,警方确认,两人在武汉故意隐瞒工作史和个人接触史。即使知道自己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仍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家中观察,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干扰疫情防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警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抗拒隔离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抗拒隔离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这一意见,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在行使国家防疫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防疫、控制疫情公务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阻止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疫、控制措施的,暴力攻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此外,明知自己已经或者疑似感染,仍进入或者离开公共场所,不接受观察,不隔离或者躲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擅自治疗或者隔离,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在隔离期限届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无良商家哄抬物价,依法严惩

“一盒口罩850元”“一颗白菜60多元”……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口罩、消毒水、医用酒精等防疫物资和日用品的价格被一些无良商家哄抬,哄抬了t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散布谣言、抬高价格、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经营者哄抬价格,推高商品价格过快、过高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各种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可以哄抬价格,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意见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疫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与民生有关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哄抬物价不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的民生和物资保障,而且违法。公众在购买商品时,必须保留证据,索要发票,并检查发票上的内容是否与他们购买的商品的名称和价格一致。如果有任何问题,他们应该及时打电话投诉。

“问题面具”的生产和销售可能是没有时间的

疫情爆发至今,北京警方已迅速破获6起制售假冒防护口罩案件,刑事拘留29人。其中,有的人通过微信群卖假口罩,有的药店卖假口罩。

由于疫情突然蔓延,一些商家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这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并增加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赔偿金额。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假口罩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损失。其次,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最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销售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此外,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已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现在我们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所以我们必须收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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