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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新闻侵权案例例子例子 文档.doc

?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育委员会人事科的秦,因涉嫌“诽谤罪”第二天晚上被彭水县公安局拘留。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正式发出逮捕令。被拘留近30天后,公安局动员其远房表亲“取保候审”。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传唤了40多名收到短信的人。警方表示,在这第一个字里,用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位领导,——,原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的比喻。秦说:“这只是一张填好的标语牌,不针对任何人,也没有任何政治目的。”(“马跑了,伟哥养阴,安迪脓包。看看今天的彭水,充满了瘴气,政民冲突如蜂。城建打人,公安辱人,空枪对人。更糟糕的是什么?痛苦的移民很难搬家,只会增加他们的苦恼。官场黑暗多风,有一招抓人权和财权。叹着气的白云中学,空中楼阁,走失的学生,跑在外面的老师。虎口入口的酒店居然掉进了虎口入口,留下沙陀彩虹桥。说吧,当你在想痛苦的时候,不要骚。”9月30日,公安局预审处和国安大队谢队长再次对秦进行了讯问。接下来的几天,警方在教委人事处查获了秦的电脑,并将其转移到公安局。(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我不禁想起一个故事:在陕北,打雷时一个农民愤怒地吼叫着:他为什么不把毛泽东砍死?当地官员听到这个消息后怒不可遏,立即被捕入狱,要求重罪。幸运的是,毛泽东是毛泽东。问了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后,无罪释放。据坊间报道,陕甘宁边区人民发起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挽救了边区人民,挽救了中国革命。还记得一位老人的名言:有什么就改;如果没有,鼓励它!再看第二条新闻:10月24日,“彭水诗案”取得新进展,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撤销秦涉嫌诽谤罪一案。昨日下午,被害人秦从检察院获得国家赔偿人民币元。24日,秦的律师李刚告诉记者,他刚刚收到彭水县公安局的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子2006年4号为由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认定秦因涉嫌诽谤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撤销案件。(据成都晚报报道)徐州作家袁被其顶头上司徐州文化局长吴干以侵犯名誉权罪起诉(1993-1997)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一次国家戏剧奖颁奖典礼上,吴敢于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骗取评委的信任,使徐州的一位女演员获得了大奖。事发时相关法官受到了处分,吴敢于安然无恙。袁写了一篇文章抨击它,其中包括这样的话,指责吴"钻洞,打洞,以获取数十万公款支付贿赂业务"。吴向法院提起上诉。在两次审判中,法院都裁定袁的文章“没有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吴干向新闻媒体声称自己无罪。袁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据资深评审员介绍,虽然文渊的具体提法不准确,但文章批评了吴干在评奖中的不正之风,基本内容属实。出发点是善意和积极,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干上诉。而且吴敢轻易当官。袁说:“我打了1154天的官司,为了一篇933字的短文,吃了27796个小时的苦头。今天我打赢了官司,只能算是一场惨烈的胜利。”写了备忘录

为什么“黑客”要侮辱人的名誉——元等作家记者诉吴干案一审胜诉。记者桌上有两本用纪实手法创作出版的厚书,一本叫《我当被告》,作者是袁。有一本书的标题是《我当被告》,作者是“康凯”。《世纪末的黑客》这本书是对《黑客》这本书的回应。该书使用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攻击袁、等作家和记者,再次引发名誉权诉讼,在全国引起诉讼风波并已平息。第九届国剧《梅花奖》诈骗官司,打了续集,掀起新一轮诉讼篝火,袁、等五位作家和记者将成为“老朋友”5月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五位原告胜诉。那么《我当被告》这本书是如何出版并构成侵权的呢?吴敢和这本书有什么关系?袁打赢了官司?《黑客》出来谈这个官司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回到九年前的第九届国剧《梅花奖》。当时隶属徐州市文化局的江苏梆子剧团有幸在金京参加比赛。在这次抢眼的评选中,剧团的一位年轻女演员获得了来之不易的“梅花奖”杯。庆功会还没来得及开,很快就传出梅花奖有贿赂评委的消息,直接指出了当时徐州文化局局长吴干。随后,相关媒体大篇幅刊登了相关披露新闻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当时是徐州文化艺术学院编剧兼作家的袁,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写了一篇随笔《黑客》,以“朱”的笔名发表于当时的《我当被告》。文章直接抨击评选中的造假行为,并提到吴干兴实名贿赂评委的情节。很快,吴就敢断定那篇文章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他的部下袁。不久,吴以袁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徐州某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又是一篇933字的上下级状告引发诉讼的短文,再次引起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一审败诉后,袁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面对终审判决,袁仍不服,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了本案,吴干在终审中败诉。在袁一、二审失利、终审胜诉的漫长过程中,许多媒体记者,特别是一些杂文作家,站在袁一边,发表了大量支持袁的报道和文章。元在1154天后胜诉。她很快用纪实手法写出了《“梅花奖”舞弊案随想》这本书。在这本书里,袁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了诉讼前后的过程,其间不乏对两庭不公正判决的广泛批判和判决,以及吴干的一系列表现,并盛赞省高院和部分媒体主持正义。吴干并没有立即对这本书的出版和其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反击,更没有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这本书,这本书对他进行了尖锐的点名批评。吴敢反击吗?《上海法制报》重燃战火。2000年初,《我当被告》的书面版本很快流传到了袁,这本书又被热卖回《黑客》。这本书近20万字,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康凯”。除前言一、前言二和最后的后记一、后记二外,全书主体共分八章,分别为:“葫芦僧任意裁判葫芦案”、“江苏梆子剧团始于北京”、“匿名信圈结出两个酸果”、“舆论圈虚假大循环”、“九里山前古战场”、“此判为终审”

《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发表后,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随笔和相关当事人中,甚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也是如此。著名散文家冯、等名人先后在《我当被告》等媒体发表文章,痛斥《黑客》这本书。去年6月初,著名杂文家、姚北华、著名作家、南京日报记者丁邦杰、袁等五人,将参与创作出版《杂文报》一书的吴干及该书的作者、原吴干律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王作宇(笔名)一并带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被告应承担案件的法律费用。五位原记者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定吴干诉袁名誉侵权案败诉,但吴干仍组织下属、王作宇共同编著《黑客》一书,该书于2000年初出版,并在各地发行销售。书中杜撰了“袁”、“袁现象”和“社会黑客”,其中原告有“袁”,诬蔑原告为“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集团”、“黑社会”、“造谣”、“袁现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破坏性的粘连和集结”、“搅徐州不太平”.被告张文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非法出售书号,支持出版该书,未履行审查核实义务,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告人作为律师,无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书中明显违反事实的行为视而不见,公然在书上写后记,披上法律外衣,侵犯了原告人袁的名誉权。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袁撰写的第《黑客》条涉及被告吴干,致使吴干起诉袁侵犯名誉权。1997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再审发现,袁撰写的文章《世纪末的黑客》抨击了吴干在“梅花奖”评比活动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基本内容属实,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吴干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人张文一与被告人王作宇根据吴干提供的材料,以“康凯”为笔名共同创作了《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并于1999年12月20日与被告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2000年1月,该书由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量3000份。被告人张文一、王作宇在《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书中写道.此外,根据省高院法官的逻辑,袁因其生活方式受到处罚。审判长忍心定性为妓女送去劳动教养吗?”“袁是不是想把整个社会黑了,只为了表明她是‘月亮’还是‘太阳’?”;“袁绝不是一个普通的‘王’,她是一个‘泼妇刁民’,一个比‘官’还‘官’的‘人’……”。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宇、吴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共同侵犯袁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王作宇、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人乐、姚北华、滕、丁邦杰名誉的共同侵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本院于5月8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一审判决,责令被告赔偿袁的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大理?小六?《随想》(2002年5月14日第3版)徐亮诉《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赵伟长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简介?原告:徐亮,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沈志庚,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纪末的黑客》。法定代表人:朱世新,《江南时报》主编。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长,男,29岁,上海《上海文化艺术报》记者。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亮因与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长发生侵犯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原报道:《上海文化艺术报》发表了赵伟长1987年12月18日写的文章《团的生活》(以下简称“要价”)。虽然没有列出我的名字,但显然是指我。因为我是崂山英墨唯一一个参加上海金秋晚会演出的人。“要价”这个事实严重失实,很多报刊杂志转载评论,被读者所信,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给我的工作和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痛苦。请求《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长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但是,交通费、住宿费、聘请律师等。这是由于诉讼费用,应该得到补偿。被告辩称,《上海文化艺术报》在对社会文化现象进行视角分析的前提下发表了《要价》一文,作者应对文章事实负责。即使文章“要价”中的报道不准确,也是工作失误。“不准确”和“侵权”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对徐亮名誉权的侵犯。被告赵伟长辩称,“要价”的内容是在青年研讨会上听到的,是对不同意见的真实陈述。作者不需要调查和核实“新闻”的事实。因为作者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徐亮名誉权的侵犯。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7年10月下旬,《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社举办了“上海青年金秋艺术晚会”,并邀请原告徐亮参加演出。因为文艺晚会是盈利的,派人和徐亮商量演出的时候,就说可以给演员一定的报酬。许亮说,给多少都无所谓。你可以随意做。当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绩效薪酬的金额。徐亮参加演出后,《上海文化艺术报》社决定向徐亮支付演出报酬。不久,来自上海的记者赵伟长《上海文化艺术报》,在有关单位举办的青少年问题研讨会上,听到关于徐亮在上海演出要价的发言后,写了一篇关于《上海青年报》的文章。《上海青年报》编辑稿件时,预计发表这篇文章会给徐亮的名誉带来损害,但未被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文章标题中只有许亮的名字被删除,“索要”改为“要价”,文章中的许亮改为“崂山英墨”,刊登在1987年12月18日报纸的“文化透视”专栏。文章说:“某新闻机构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喉赢得群众尊敬和爱戴的老山杰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英雄出价3000元,甚至还少了一分。虽然报社的同志一再解释,他从来没有针对资金等各种因素改过口。”文章发表后,许多报刊纷纷转载,发表评论文章,使文章广为流传;徐亮因此受到了很多方面的批评。为此,徐亮曾委托律师与《团的生活》交涉未果。庭审?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

根据《索价》第101条,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2.被告否认他的侵权行为是不正当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赔偿诉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合理的,应予支持。根据两被告的侵权事实,赵伟长应承担一定责任,《上海文化艺术报》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告不主张赔偿,但应该允许。在此基础上,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10日以1。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长应当停止侵害徐亮名誉权,并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上海市日报》上举报,恢复徐亮名誉,消除影响。报纸内容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费用由《上海文化艺术报》承担70%,赵伟长承担30%。二、《上海文化艺术报》赔偿徐亮经济损失共计2590元;赵伟长赔偿徐亮经济损失共计1110元。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赵伟长不服一审判决,以原答辩为由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伟长撰写《要价》一文时,没有对被上诉人“要价3000元”、“不能少交一分”的传闻进行调查核实,导致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是错误的,客观上诋毁、贬低了徐亮的人格,造成了不良后果,构成了对徐亮名誉权的侵害。上诉人《上海文化艺术报》,明知发表文章“开价”会给徐亮的名誉带来损害,未经认真审核,发表了一篇严重失实的文章,贬低了徐亮的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批评,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后果的作用。他的行为不仅是工作失误,也是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人民法院)》抚[1988]11号文规定,报刊应负责审核需要出版的稿件。出版后侵犯了公民名誉权,作者和报刊都有责任精神,两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因徐良侵犯名誉权引起的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差旅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适当补偿。原审确定的数额有些偏高,超标部分不应纳入赔偿范围。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维持一审法院第一句话;更改第二项。二、上诉人《上海文化艺术报》赔偿被上诉人徐亮经济损失共计1820元;上诉人赵伟长赔偿人民币780元。海登大师海登大师(1902 ~ 1989)海登大师,俗人范,四川江油县人,生于公元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海登五岁丧母,七岁随叔父学武,十二岁父亲被当地恶霸杀害,决心为父亲报仇。后来他在江油县的一座庙里出家,取名海登。【注】渴望向父亲报仇,到处拜访名师,苦练武功。1930年左右,少林寺有两个和尚是护院高手。因为他们的祠堂被军阀破坏了,他们去了四川。海登拜这两个和尚为师,学习少林武术。在两个少林和尚的苦心教导下,海登学到了很多少林技巧。据说他每天凌晨3点听到鸡跳舞,刻苦学习,刻苦练习,最后练成了四大绝技:一、侧墙禅修:据说1947年去少林寺,那年在达摩祖师侧墙的山洞里打坐,轰动了七天七夜。第二,“双指禅”:它意味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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