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害人。——昭平县首例销售假药案
毒品本来是保命的,但是假药的流入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那些生产和销售假药的人也将面临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假药,仍多次向他人购买“虎蛇龟根治风湿胶囊”、“虎骨特效风湿胶囊”、“李宝发金淑壮骨结胶囊”等假药,转卖给居住在昭平县马江镇的杨(另办)。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杨还在其淘宝店“天下有缘”、“温馨家园一宝店”出售从被告崔某某处购买的毒品。购买后,无锡患者怀疑是假药,向医院举报。经江苏省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崔某销售杨的“虎、蛇、龟、治风湿胶囊”、“虎骨特效风湿灵胶囊”、“李宝发金淑壮骨节胶囊”均属假药。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
昭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崔某某犯有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崔某某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67条第3款、第42条、第44条、第52条、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为确保药品安全和每位患者的合法权益,药品生产企业、代理企业、药品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遏制犯罪。(本报记者董力)
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视为假药的药品和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法处以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共同犯罪的,对每个共同犯罪人处以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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