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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工作最新动态与动态

聚焦“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第四批系列报道

两种方法的融合将侦查监督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建立机制

图为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两法融合平台”工作人员韩延锋在研究判断平台信息。本报记者杨吉林照片

(记者戴嘉)河北省检察机关通过访问省、市、县三级数千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大宝等制售假冒化妆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安徽省池州检察院依托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两法联动”信息通报机制获得的信息,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获的疫区非法销售冻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备案监管。

湖南省宁乡县启动环保局执法调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检察院先行取证联动办案机制,破获跨省非法处置240吨危险废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案件。

这些都是检察机关近年来通过加强“两法衔接”机制,提升侦查监督水平,帮助“营造安心”,保障“舌头安全”,守护“生态屏障”所取得的实效。

特例监管: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案件无法移送的现象, 案件难移,以刑代刑,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

如何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2013年8月,广东大力推进“两法对接”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检察监督”的工作新模式,打造案件移送、跟踪监控、预警提示、监督管理等8大功能,初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充分肯定并明确指出,“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信息平台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系统的对接,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早期干预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和推广有效的“两法衔接”机制。

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全国环境资源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20世纪80年代率先破冰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发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号文件,明确规定了相关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协作配合等内容,努力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两法衔接”机制。这一《办法》的颁布,对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促进“两法衔接”整体长效机制的构建,对于“发现线索、监督立案、监督办理”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也起到了推动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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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将举办“依法惩治食品药品犯罪高级培训班”、“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等三期联合培训。

搭建共享平台:信息化工作模式广泛形成

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浦东新区“两法融合平台”记录了一起举报销售过期虾的初查案件信息。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案情后,认为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和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八名涉案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捕。今年5月,法院判8人有罪。

这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发建立全国首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典型案例,其工作机制已运行11年,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立案监督职能。

浦东新区检察院工作室工作人员韩延锋,每天关注平台上的信息,做判断。她告诉记者,集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法规、预警提示、辅助决策、监督管理等八大功能于一体的“两法衔接平台”,不仅为刑事司法机关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还形成案件信息库,为所有进入平台的案件提供从受理到审理全过程的实时动态记录,从而实现对案件办理过程的全程监管。

目前浦东新区“两法衔接平台”共有35个准入单位,基本覆盖全区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如区农委、环保局、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已被植入上海自贸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应用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的检察机关的检察实践。

这种“网上对接、信息共享”的实践操作模式,对增强“两种对接方式”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从2005年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始,在全国各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广泛形成了“两法对接”的信息化工作模式。

据记者采访,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打击侵权假冒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湖北、宁夏、云南、四川、广东、甘肃等地也建立了大型信息平台

湖北省检察院在如何有效利用平台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探索。该医院的副总检察长王庸晋说:“我们通过设定相关条件,开发了一种三步筛查方法。第一步,通过设定刑事立案标准,从现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直接自动发现犯罪线索;第二步,通过设定刑事立案的接近标准、情节严重等条件,找出涉嫌降级的线索;第三步,通过设置惩侦监工作最新动态罚对象、物品、地点等关键信息条件,找到疑似被拆分的线索。通过上述方法,有效防止了案件不可动摇、案件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

推进地方立法:推进“两法融合”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目前‘两法衔接’机制约束力不够,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在2014年两会期间,许安、崔智友、薛江武等NPC代表提出推进“两法衔接”规范化、法制化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为了统一执法标准,解决制约案件移送的证据和法律问题,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印刷印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罪名指引》,从犯罪标准、证据收集、移送程序等方面,选取了50余件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指引》分三个方面开展,全市700多个行政执法机构下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两法对接”

通过以上工作,成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就非法添加罂粟壳、亚硝酸盐的量化标准达成共识,使此类案件得以顺利移送、起诉和判决。

在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2015年3月,第一部面向“两法对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诞生了。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处理涉嫌刑事案件的各方责任,突出了办案的程序衔接和有效保障,规定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承担法律监督责任,填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空白地带”,真正实现了“无缝对接”。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东表示:“随着‘两法融合’法制化瓶颈的突破,广东省委、省政府将把‘两法融合’省级工作规定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省检察院会同公安厅和19个省级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签署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为案件移送、立案和侦查监督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性指导。省检察院成立了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扩大到42个,迈出了全面覆盖成员单位、克服监督盲区的关键一步。”

提升侦监工作保障证据合法性功效

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不仅规范了取证行为,还建立了一些保障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排除非法证据有很好的程序保障作用。本文结合上述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讯问工作的深入实施还存在实际问题

为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制度,规定了应当讯问的三种情形,即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请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于排除非法证据有两个主要意义。一是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证据线索可以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证,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以讯问过程为线索发现非法证据,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这两个目的的实现,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批逮捕阶段开展相对完整的讯问工作。据调查,该制度在批捕阶段实施情况良好。据专项调查统计,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B市检察机关审批的逮捕案件中,按规定应当讯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实际讯问案件占案件总数的%。除个别检察院外,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开展讯问工作的,占90%以上。然而,在实践中,讯问仍然存在两种问题。

受客观条件限制,讯问成本太高。以B市某支行为例,医院调查监督科的人员编制中不考虑提审问题。由于书记员的缺乏,提审时通常是两个承办人互相询问,导致司法人员成本较高。而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大多位于B市远郊,距离较远,往返时间一般在两个小时以上。传讯的时间和成本对于时间紧迫的调查和逮捕案件来说太高了。D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探索利用远程讯问缓解这一问题,但这一措施仅处于实验阶段,大规模推广这一技术和设备的成本也较高,效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

审讯流于形式,难以发现非法证据。在实践中,一方面,案件人数多、讯问任务重的现实导致承办人更加注重程序,无法保证讯问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承包商对开展讯问工作的认识仍然很浅,积极性不高,因此讯问过程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听辩护律师的意见还是有些矛盾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进一步加强了律师在审批逮捕阶段的权利,以期以外力制约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合羁押、有违法侦查活动的书面意见,办案人员应当对逮捕意见进行审查和复核。Expl

听取意见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调查显示,自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受理逮捕案件中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数量很少。可见,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并没有明显提高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少听取律师意见,使律师无法发挥审查监督证据合法性的作用,其工作效果难以达到。

律师较少介入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虽然加强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在批捕前的侦查阶段,由于证据不足,律师参与诉讼的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不能通过直接查阅证据来进行,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会议上的陈述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但陈述缺乏有效证明,难以为证据合法性的监督提供实质性帮助。

律师的意见是后来提出的。《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发表意见的时间,有的律师在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后几天才提供相关材料,提出证据违法的意见。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部分,检察机关不能根据律师单方面提供的材料或意见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此时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可能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显然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困难。

关于确保证据合法性的建议

总的来说,侦查监督部门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一方面,从检察机关自身的角度,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讯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点滴做起,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改善制约讯问工作发展的客观条件,通过自身努力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增强人员力量,为讯问工作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从加强监督和听取辩方意见的角度来看,首先要实行早期干预机制,通过加强监督减少非法取证。早期干预是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鉴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指导证据收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同时可以监督调查,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在此基础上,要勇于监督,敢于监督,依法改善非法取证现状,根据个案实时纠正非法取证,规范侦查活动。侦查机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评估机制,制定合理的评估和处罚制度,配合监督工作,从根本上防止违法证据的出现。二是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重视辩护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权利,保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同时,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在司法机关外部监督中的作用,着力提高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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