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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立法解决法律效力较低等问题 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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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立法解决法律效力较低等问题 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填补空白、弥补不足、明确责任,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监管规定,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定不一致而导致监管套利。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步伐正在加快。

近日,北京、内蒙古、江西、广西、贵州等地纷纷披露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最新进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于11月25日提交审议;《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最近投票,2021年3月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12月1日正式实施。

专家认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不断颁布,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填补空白、弥补不足、明确责任,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和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监管规定,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定不一致而导致监管套利。

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的“真空”

近年来,该行业一直呼吁加强地方金融立法。

2016年3月,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开始。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随着地方金融监督权的确立,地方金融立法进程相继加快。

今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法规陆续出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今年4月审核,7月1日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5月通过,8月1日实施。最近,许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生效,一些相关草案已经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由于之前的金融监管权限无法下放,基层出现监管‘真空’,成为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填补了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和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属地风险的责任,也可以实现对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监管。

记者注意到,在监管体系建设中,12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领导地方金融工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职责,构建了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安排。一系列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综合协调、监督和指导等。

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一直被视为中央权威。近年来,大量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但地方政府却处于无权监管、不执法、不处罚的尴尬状态。”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贵认为,各种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给监管带来诸多问题,也给风险管理带来挑战。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地方法人,管理和整改的责任主要在地方。业内人士认为,传统监管体系对新兴金融业态存在监管缺口,暴露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缺失和缺位。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也是进一步防范的需要

据报道,《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路上,这将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并为地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根据各地发布的金融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即“74”机构——“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是指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交易所。

在陈贵看来,让地方金融监管“长牙”也成为本轮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重中之重。陈贵认为,地方财政监督存在监督职责不清、队伍建设紧、执法权、处罚权和准司法权缺失三大缺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地方金融监管局不仅拥有行政执法处罚权,还拥有查封、扣押等准司法权,还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执法检查。

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还提供了现场监管和平台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管评级分类是指监管评级越差,金融机构面临的监管越强,这将有效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全面完善公司治理、合规和风险管理,避免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强中央政府的监督和协调

专家认为,各地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这对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一些专家认为,虽然各地都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也应尽快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条例。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各地分别出台管理条例,有可能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存在不一致。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尽快出台,对具体机构的重大监管原则制定统一标准,有助于避免因规则不一致而产生的监管套利。

各地立法解决法律效力较低等问题 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另外,地方金融监管标准一致性以及与上级监管部门的分工和协同也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业内专家认为,在目前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快速发展的趋势下,金融机构推出不少跨行业、跨市场的嵌套式产品及金融交易,如果各金融监管部门限于目前各自管辖范围实施监管,且不同部门对同类业务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就难以对相关业务的资金流向实施穿透式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目前,国家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上位法仍然“在路上”。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纷纷出台,未来央地金融监管框架将进一步完善。曾刚认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沟通将进一步加强,有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监管分工。同时,他建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要强化监管能力,需要锻造专业队伍,充足人员配备,完善各类技术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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