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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事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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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事件新闻与巴马

(来源:网络)

巴马案是以民间借贷为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日前,本案二审辩护律师钟,著名律师刘禄丰、顾光伟、著名学者范睿等专家接受了媒体记者专访,从不同角度和深度回答了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并及时发表了法律评论。

(来源:网络)

记者: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区别?本案是以民间借贷为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

钟律师:我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完全不同。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这种金融中介往往用于生产经营等急需资金的特定用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不明社会对象吸收资金,并出具证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不吸收不特定社会对象资金,但承诺履行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性质义务的活动。

要准确理解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金融机构》第三条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本借贷、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是将自己变成非法金融机构。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共资金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货币操作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的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但本案是《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民间借贷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目的非常明确。金龙地产公司开发的巴马商务中心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融资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不是通过这些借贷资金的运作来获取更高的利润,也不存在货币资本运营行为。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本不合法,更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不向社会公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违法”。这种情况下,借款对象都是杨光龙的朋友和同事,依靠双方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因此,行为对象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行为不同。

民间借贷仅限于贷款合同主要内容的协商确定,如贷款本金、利息、用途、还款方式、担保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是没有法律宣传的。因此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第四,后果不同。

正常的民间借贷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监管秩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需要扰乱金融秩序。本案不存在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监管秩序的行为及相关证据。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47家贷款人都认为是在借钱给金龙公司。为什么检察院决定把钱存到金龙公司,起诉金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钟律师:应该有很多因素。首先应该是专业认知。对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没有准确的认识,对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也没有认真的考察、分析和研究。其次,法外因素的干扰也是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这样说。

记者:把钱借贷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和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钟律师:当然有区别。像这个案例,47家贷款人借给杨光龙他们的资金用于建设巴马商业中心。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依法约定金额、期限、利息、用途、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只要约定利益不超过法定上限,使用合法,就受法律保护。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存款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相关存款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单位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钟律师:《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细则《刑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在我国,相当多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根本不参与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那么法定代表人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单位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相关的犯罪活动,就要被判处刑法。单位主要是罚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

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金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光龙是否有犯罪行为?

钟律师: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前面已经提到过。

我已经讲过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就是从行为本质上判断金龙公司和杨光龙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上,金龙公司和杨光龙不仅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客观上也没有犯罪行为,结果也没有扰乱金融秩序。

杨光龙高中学历。从事建筑行业几十年,没有从事过金融工作,没有参加过任何金融培训,所借资金全部用于巴马商务中心项目,没有任何主观犯罪意图。在整个借钱过程中,金龙公司和杨光龙从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涉及的资金全部是向亲戚朋友和员工借广西巴马事件新闻的,并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民间类似贷款大量存在,涉案47人借款超过8100万元,部分已被起诉至法院,相关法院也已提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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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全案证据足以证明金龙公司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金龙公司和杨光龙没有犯罪行为。

钟律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8日)肯定了企业家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的重要贡献。指出“创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弘扬优秀的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营造法律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的通知》(法[2017]12号) ()还强调“努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鼓励企业家董事的社会风气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都非常重视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将私营企业主投入监狱,不仅会摧毁私营企业主及其家庭,还会导致私营企业破产、大量职工下岗失业、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楼群未完成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仅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严重影响和阻碍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损害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总的来说会有无穷无尽的烦恼!

记者:像杨光龙这样的企业家已经受到刑事制裁。谁受益了?

钟律师:有两种人,一种是不法商人企图以投资为名,空手套白狼侵吞企业财产,另一种是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不法商人提供保护,谋取私利。

记者:金龙公司向杨光龙的47个亲戚朋友借钱。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贷款人举报杨光龙。是否可以说对社会造成了伤害?

钟律师:如果杨光龙不被非法逮捕判刑,巴马商务中心项目建成后,所有债务全部还清,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反而是法定代表人被非法逮捕判刑,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肯定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记者:像这种情况,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钟律师:当然。原民事纠纷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依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政府能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保障金龙公司和杨光龙的正常经营活动,项目就可以顺利开展,所有贷款都可以偿还,不会出现其他社会问题。

专家意见:

著名律师刘禄丰:司法机关不应该是非法利益的监护人

政府部门在——巴马县城乡建设局违法向广西建元机械建设有限公司发放施工许可证。金龙公司虽然还在抗议,但城乡建设局根本不理他们。金龙公司对住建部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裁定住建局违法。而且公司是非法商人介绍的施工单位。如果背后没有动力,怎么做?

非法出售的——巴马商务中心已根据其申请被法院查封,禁止处置。但广西金范投资有限公司却胆敢公然无视人民法院查封的公告,非法售房并收取相应款项,而不受任何制裁。投资公司也和无良商人有关;

法庭违规——巴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被誉为“世界长寿之乡,中国人的圣地”。冬天不冷,夏天不热,四季如春。我想知道创业是否有民营企业家的春天。

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益州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龙被拘留500多昼夜,蜷缩在阳光无法照到的监狱仓库里,反复反省:如果政府不违约,按合同交付土地,可以顺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以便向银行借款;如果资金链没有“断桥”,相关业主也没有去找政府,企业挺过了财政困难。历史的这一页将被改写.

2012年1月7日,他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8500万元的招标中标巴马商务中心建设用地。因为巴马县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晚了273天,土地交付后规划部门调整规划,容积率从8.0降到6.5。此外,由于县住建局迟迟不发放许可证,金龙房地产公司无法向银行借款。在证照齐全,符合银行借款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严格的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错失了融资和银行借款的机会。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金龙公司为了推进巴马商务中心的项目建设,不得不将巴马商务中心的商品房和商铺进行抵押,并向朋友借钱。之后由于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大,贷款本息偿还,资金链断裂,导致“巴马商务中心”项目暂停。有的业主被不法势力蛊惑,以为杨光龙阻碍施工,组织闹事,多次去找政府。一系列引人注目的事件把杨光龙和他的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或许是出于“维稳”的需要,有关部门提起了刑事诉讼。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光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悉,此案源于杨光龙原来经营的一家采石场所需民用炸药管理不善,被杨光龙的商业对手勾结个别领导,并于2016年利用杨光龙自己的员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2016年只有下属接受过公安机关的培训和发放,持证专职保管员即案件举报者没有得到很好的保管,因此案件被驳回。2019年4月,杨光龙因该罪被拘留。司法部门认为该罪名过于牵强,不得不在罗志起诉一项新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不向公众公开,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不违法。所以,杨光龙不应该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从宣传手段来看,杨光龙无论是当面还是电话向借款人借钱,都约定了利息和期限。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公众进行宣传。没有证据证明他要求借款人为他募集吸收资金或者让他人知道吸收资金的信息被传播给公众;

其次,从借款对象来看,杨光龙的借款对象基本上都与他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比如公司里的朋友、员工等,这些都是相对固定且范围封闭的,不是开放的,也不是随机选择的或者不特定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对象。一审法院认为,大量借款人未要求保密或采取限制信息传播的措施,向社会公开应视为明显牵强。华东政法大学的刘贤权教授认为,“公众”的含义应从募捐对象是否不明或公开等方面来界定,而不能从募捐对象的数量来界定。如果募捐者没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布募捐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社会不特定人群会知道自己募捐的消息,即使募捐对象数量多,募捐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也不应考虑。其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再次,在向别人借钱的过程中,杨光龙也为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依法设立非法集资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没有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能力的投资者。杨光龙对他人的贷款由金龙房地产公司担保,部分贷款直接以巴马商务中心的房产抵押,一般情况下不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176条并没有被描述为非法吸收公款,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也直接表明了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和资本运作(如发放贷款)的,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这种犯罪应当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杨光龙的贷款主要用于偿还他人的贷款本息、支付公司的经营费用等。并不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他代表公司贷款的行为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

事实上,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将普通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合理。

中国有2000多万民营企业,肩负着新时期帮助中国经济振兴的使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他们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改变了城市的面貌,同时也改变了国家。他们是一群值得我们尊敬的人。刑法不应该是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应该损害民法典的权威。在经济纠纷领域,刑法应该被置于“谦抑”的位置。刑法作为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法等其他法律足以保护利益的情况下,不应滥用刑罚来规范民事行为,严重损害私营企业主和私营企业。

著名学者樊瑞:我从社会的角度来谈谈这个案例

大家都知道处理一切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事实已经多次陈述清楚,法律领域的专家也从法律角度做过此案。在这里我将从社会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1.抓杨光龙判重刑谁好?是对案件当事人好,还是对社会好?显然都不是。很明显,相关方的财产拿不回来了,而且当地还有一个未完成的项目,一批失业人员,可能还有一批贫困家庭。社会财富浪费,人民财产损失。从专业人士的评论可以看出,法律的尊严并没有得到维护。这似乎是一个违反法律保护的案件

2.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法律专家分析。从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的立场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就有争议,因为它本质上是金融领域垄断的表现。一个

民间借贷法院执行流程(民间借贷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核心提示:

借给开发商的钱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没想到法院又做出了刑事判决,追回了贷款人追回的钱。2020年8月6日,广西河池市多名市民向《中国早报-灯塔报》举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判决与此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相抵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众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20年7月21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宜州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一审法院还裁定,必须追回22组集资参与人的多余款项。

记者了解到,这些投诉公民是刑事判决书中所说的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者。他们对一审法院判定杨光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满。他们认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嫌以犯罪手段非法干预和干预正常民间借贷。

中国早报-灯塔记者周静报道

土地违约开发商别无选择,只能借高利贷

在宜州区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王宗告诉记者,任何事情都有源头。杨光龙之所以走到今天,是因为他投资了巴马商务中心项目。

据了解,2011年底,杨光龙和他的朋友以8500万元(单价近500万元/亩)的价格,拿下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商务中心的土地。当年,放眼整个河池市,都是天价。

但土地出让金支付后,拆迁单位并未完成拆迁。当时巴马县国土资源局无法按合同交付土地,延误9个月。金龙公司想以拍卖所得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然而,除了土地证之外,由于政府部门的规划改变,其他三份土地证在时间不能办理超过三年。你不能得到银行贷款。2015年6月29日,虽然发布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相关部门违约调整容积率,将合同约定的8.0改为6.5,将原来的32层改为21层。就这样,金龙公司失去了国家实施金融政策调控前最后一次贷款给银行的机会。

为了项目的推广,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龙不得通过向身边朋友借钱的方式为项目后续建设筹集资金。高息贷款迟迟不能还,贷款本息滚滚而来。预售的收入不得不先用于还本付息,导致资金链断裂。

“在中国做生意太难了!”王先生感慨道:“从做生意的角度来说,杨光龙太尴尬了!”

借贷行为,希望贷方不要造成损失

贷款人黄女士告诉《中国早报-灯塔报》记者,虽然他们认识杨光龙多年,但杨光龙为巴马中心项目向他们借钱时,他们进行了实地调查,亲自核实了巴马中心项目的各种证明,确认无误后,才决定借钱。为了资金安全,他们还要求杨光龙和项目建设业主金龙公司抵押房产和商铺。

“这是你愿意做的私人贷款。为什么司法部门一定要定性为非法集资?”贷款人曹大姐说,杨光龙为了建巴马中心项目,向身边的朋友借钱。公诉机关根本没有考虑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现实中民间借贷不是朋友熟人,别人根本不敢借钱;没有房贷,连朋友都不敢借钱。如果能从银行贷款,谁愿意高利率贷款?她认为现在这样定罪显然不公平,也不合适。

据该行称,在参与此案的47名所谓的筹资参与者中,有些人已经提交了申请

根据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案件进展和涉案资产处置情况,保护募捐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筹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贷款人认为,实际情况是贷款人完全不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严重侵犯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更荒谬的是,最终集资参与者刑事判决时间表中的15人本金竟然被认定为“0”。也就是说,杨光龙在没有收到这些人本金的情况下,给了他们很高的利息。

“虽然我父亲不懂法律,但他还不至于蠢到别人不借钱给他。他非得急着还别人吗?”杨光龙的儿子杨先生对法院的上述“荒谬”判决也是哭笑不得。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位好心人建议杨光龙认罪服罪,说这样对他好,利息无法偿还。

但一年监禁可以减少利息1000万元,但杨光龙并不同意这个条件。

“他们之所以同意借钱给我父亲,是因为我父亲在这个行业积累了多年的声誉。我父亲永远也不会也永远不会想天真自由地依赖这个账户。就算坐牢也要还钱!不然以后就没有信誉了。”杨光龙的儿子告诉记者,“项目销售总收入6亿,现在贷款才8000多万,完全可以承受,我们也没有违约。”

专家:法治应该回归立法初衷

贷款人自愿借钱,借款人自愿还钱。双方都认为这是一种你爱我愿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但司法机关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中,不仅被告人大声疾呼,更令人费解的是,“受害者”异口同声地为被告人大声疾呼。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后的尴尬局面不得不深思。

一位与杨光龙共事20多年的朋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杨光龙的学历水平,是无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区别的。杨光龙甚至不知道向朋友借钱搞项目是违法犯罪的。如果他知道向朋友借钱盖房子会坐牢,他宁愿让项目白白浪费,也不愿意借钱。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月息3-5分属于“高息贷款”,可以责令其按照国家允许的利息标准执行,而不是轻易认定为违法犯罪。

经济学家告诉《中国晨报-灯塔报》,民间借贷的兴起是市场交易过程中内生制度变迁的产物。借款人出于资金的迫切需要而借款,贷款人获得利息回报,以使其多余的资金可供他人周转。在贷款过程中,贷款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有关贷款的必要信息。借贷双方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规范和调整,而不是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干预。因为,一旦犯罪手段介入,后果往往无法逆转。刑事立法和司法机关应保持适度谦虚。只有这样,法治才能回归立法的初衷。

他们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如果一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社会稳定,积极履行合同协议,想尽一切办法通过朋友为项目建设融资,但却陷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那么许多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家随时都会面临涉嫌犯罪的指控。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会导致大家的危险,对疫情下的恢复工作生产和经济复苏非常不利。

杨光龙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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