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事件:原告张明(化名)是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刘军(化名)年度财务结算中,双方发生结算费用纠纷。之后,被告刘军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经有关部门调查,未能支持被告刘军的投诉,2019年初,原告张明在某微信群发布招聘广告,被被告刘军看到,随后被告刘军在微信群发布贬损、侮辱原告的虚假言论。(详细信息)
后果: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被告刘军在某木工沙龙微信群上的言论侵犯了原告张明的名誉权;被告刘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某木工沙龙微信群中向原告张明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
事件:王和孔是同村村民,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在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里有70人)反复发表孔断子绝孙、人渣等脏话,侮辱、侮辱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2020年1月,孔诉奉化法院。
后果:考虑到被告王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在微信群中向原告孔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案例3]
事件:一天晚上,张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的一个租来的房间里玩微信。他用本的时候;当本拉登的头像在微信群里聊天时,一位网友说:“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就跟着这句话,发消息要和我一起加入ISIS。大家都没反应,我们继续聊其他话题。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依法传唤张,以涉嫌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将其逮捕。
后果:法院判处张犯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里可能有人会反驳,我只是转发了消息,没有发表任何评论。但其实有些内容是不能转发和分享的,可能会触法!
我们来看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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