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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陷害门怎么处理的 李刚门事件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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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陷害门怎么处理的 李刚门事件怎么处理的

二、法律分析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试图在不看媒体轰轰烈烈渲染的情况下,对“李刚门”事件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

公安部门以涉嫌交通事故罪逮捕了李一帆。提交人认为,出于以下原因,这些可疑指控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从表面上看,李一帆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在“肇事”之后存在逃逸行为。但造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我国交通管理法规对公共环境中的交通场合进行调整,如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专用于车辆运行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此次“校园车祸”发生在河北大学生活校区,校园车辆出入受到严格限制,不属于交通管理法的调整对象。那么李一帆构成什么罪呢?

这起“校园车祸”造成一死一伤。媒体曝光了两个细节:第一,当时李一帆的速度很快。据目击者称,估计有80人

从李一帆的主观罪过和媒体曝光的细节分析,我认为李一帆有间接的意图。首先,李一帆是酒后驾车。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并具有正常识别能力的成年人,李一帆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醉酒后不能开车,他也充分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其次,事故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生活区。作为河北大学的学生,李一帆应该了解学校的交通情况。李一帆在校园生活区的公路上高速酒后驾车,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这也说明李一帆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事故发生后,李一帆没有及时履行救援义务,仍然继续向前行驶。被学生拦住后,他发疯似的说:“有本事就去告,我爸是李刚。”由此可见,李一帆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事故的危害结果持主观恶性态度。

事实上,无论李一帆的家庭背景如何艰苦,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他获得轻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方面,保定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为不同管辖,这表明了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决心。另一方面,虽然警方以交通肇事罪逮捕了李一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号的规定:“行为人知道醉酒驾驶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他无视法律,醉酒驾驶,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继续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在此类酒后驾驶中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因此,李一帆行为的严重性是非常明显的。即使他的家人期望得到补偿以换取受害者家人的理解,也不妨碍法律定性。

综上,我认为将“校园车祸”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合理的。《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交通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是7年,即使有人死于逃逸,也只会以

不仅仅是“李刚门”,最近媒体无一例外的成为了公共事件的发现者和追踪者,成为了舆论监督的有力窗口。李刚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说是目前舆论的领头羊,很多社会问题像雪球一样出现了。从媒体的曝光和网友的敏锐关注,可以看出“李刚门”就像一场战斗。一方是以李刚为代表的官方,一方是以媒体和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力量。事发后,河北大学遭遇集体“封杀”,速度“不准”。目击现场的同学说车速是80,但警方对车速的最新解释是“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然而,网民和媒体展开了全面反击。目前,河北大学校长王已经“介入”。据调查,半年前在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保定警方介入调查几名“可疑”举报人,居然成功。河北大学集体“封”意味着王是“还桃”。然后网友们纷纷爆料,让人更加震惊:李刚父子在保定拥有别墅、商铺等五处房产,总值数百万;又说有一个祖父,名叫毕,副省长。

地方政府和官员封锁信息是徒劳的。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公布,无数网友将联合起来寻找人肉,打开真相之门。随后,河北大学禁止采访学生,受伤女生宿舍其他成员被举报为“集体保研”,李刚父子被控作秀“假道歉”,李刚被曝至少拥有其名下“五处房产”,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等。一扇门又一扇门被打开了。

我认为,只有媒体的持续关注,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持续关注,将案件曝光,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压力,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4.从李岗门事件后续发展引发的深层思考

“李刚门”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激烈讨论,源于肇事者李一帆“我爸是李刚”的令人震惊的言论,并导致海外媒体介入形成公共事件。《国际先驱报》头条报道“中国隐藏的笑话:我爸是李刚”,《金融时报》报道“李刚是个有能力的人,在保定好像是个无所不能的超人……”这件事的后续处理受阻,表现在:因为国外媒体大力渲染,“李刚门”事件抹黑了中国的形象。起初,政府“采取了措施”。

《李刚门》的流行归功于网民人肉搜索的力量和媒体的追踪报道,力量的发挥需要媒体提供的平台。但是,人气过了几天,当网友想继续关注事态发展的时候,却找不到渠道。我不得不承认:在“李刚门”事件中,我们看到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衡,膨胀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就像有网友说的“国内媒体集体打压后,李刚门的情况急转直下”。我们可以看到,当媒体提供平台时,“李刚门”被炒得沸沸扬扬,让人看到了查明真相的希望;经过媒体的集体沉默,“李刚门”消失了。被害人的律师曾同意被害人父亲的说法:“不能因为压力而私下协商,即使和解,也要和律师充分沟通。”但结果是受害者家属的退出,不方便说怎么解决。我从凤凰卫视的一次采访中看到,受害者的哥哥一直坚持为妹妹讨回公道,但在父亲认为“价值观有差异”、“学生思维”之后,他与外界失去了联系。我不知道这个隐退里隐藏了多少真实和无奈。

张凯律师在博客中总结了公案的常见模式:“近几年发生的公案几乎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模式:事件、网民关注、维权律师介入、新闻爆料、律师形成法律意见、重新聚焦、新闻和谐、律师谈心、当事人与律师合同终止、家属失踪、网上论坛被封杀、官方指定律师、公审,很快被大众遗忘。”如果正义不能保证公平正义,那么社会就没有底线。如果放任权力如脱缰野马,法治什么时候进步?

从邓玉娇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重庆黑老板事件,到今天的李刚门事件,我们见证了太多经典案例。这些事件可以在公众的视野下处理,这与媒体的干预是分不开的。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如果不是当事人那句“我爸是李刚”的挑衅,如果没有人把这句话放到网上,如果没有被媒体惊动,案件还能进行的这么顺利吗?与其说李刚的道歉是对受害者的愧疚和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不如说李刚的道歉源于媒体的妥协。但是,我还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校园车祸”需要引起媒体和全国的关注,才能得到公平的处理?通过媒体推动公共事件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的一种普遍做法。但令人遗憾的是,每一次华丽的公共事件的出现,都因为公权力的干扰而无法持续到最后,结果无非是激起网民歇斯底里的呐喊。所以,任仲在媒体监督下推进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还是有希望的,等着“风可以进,雨可以进,王不能进”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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