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福安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杨、杨晓谋诉被告福安行政单位一案。原告刘是被害人林的母亲,原告杨是被害人林的妻子,原告杨晓谋是被害人林的儿子。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晚,林在被告某行政单位的院子里行走时,低头看手机,不注意路面,脚撞到肩膀,从路面上摔了下来,受了伤。林立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治疗,八天后死亡。后两原告以林因缺少必要的照明设施,不慎绊倒边肩,意外跌落两米多深为由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全部损失的40%,即人民币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林未尽到注意义务,是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故路段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未能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提醒行人事故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20%的事故责任。经计算,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被告福安行政单位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被告拒绝受理上诉,双方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后,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
(记者何海明通讯员吴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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