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原因
死者张元峰,忽略了对周围环境和现有危险因素的观察。他擅自用自己自制的工具砸碎缠绕在电线杆上的拉线。在拉断拉线的过程中,张元峰不打算用左手握住拉线,拉线因接触损坏的钩丝带意外触电身亡;
死者刘正英的腿靠在张远峰身上,水流从他的腿上流了进来。两人触电后都没有脱离电源,触电很久就死了。
(一)触电的具体原因分析
1.死者张元峰当时触电时,左手握着电线(电缆的末端),头朝东南方向落到电线杆的南边。从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来看:
张元峰在捣固拉线的过程中,将缠绕在电杆上的拉线砸断。张元峰在拔拉线的过程中无意用左手抓住拉线,拉线被手抓住火线直接触电身亡。
2.根据调查数据,死者刘正英的死因可能有两个:
第一,发现张远峰触电后,刘正英准备抢救,造成触电;
第二,张元峰触碰了刘正英,导致刘正英触电。在这两种情况下,刘正英都没有直接触电。
3.从死者张元峰左手的放电烧伤痕迹来看,死者当时触电时抓住了一根拉线(从虎口五处烧伤痕迹来看),电击时间较长。由于无人发现及时抢救或切断电源,电源长时间通过人体,导致死亡。
死者刘正英的腿靠在张远峰身上,电流流入他的腿。触电后,两人都没有脱离电源,长时间触电致死。
(2)拉线带电原因分析
1.虽然供电系统的主线和用户的支线均为裸线,但通过瓷瓶固定在横担上,且距离地面至少5m,符合-2015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附录a的规定。
拉线在下横臂下方,电杆和拉线都不能直接充电。
2.用户张为了保证挂线的牢固,在挂线下绑了一块红砖。电线长期受力导致挂线断裂。
为了防止挂线在风中摆动,从缠绕在电杆上的拉线下穿过,在长期使用中,由于绝缘线与拉线的钢绞线之间的摩擦,可能会磨损绝缘线的绝缘层,或者由于绝缘线在野外长期老化,绝缘层可能会损坏,拉线可能会与绝缘损坏的带电导线接触而带电。
3.支线的接线方式是绝缘导线两端分别挂在支线上,不符合-2015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严禁钩线……》(支线由原九龙农电管理站于2000年安装,体制改革后移交县供电公司管理)的规定。
4.拉线落地的原因可能是张元峰在捣线的过程中把拉线砸到了地上。张元峰捣线行为违反《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管理的供电、受电设备,未经辖区同意,不得由对方经营或者更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紧急情况需要操作或更换时,事后应及时通知管辖单位,并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应操作的设备。
(3)拉线断裂原因分析
除了断端有明显的腐蚀外,拉线的其他部位都没有腐蚀,所以可以判断拉线不是因为腐蚀等原因断的,而是人为剪断的,剪断后绕在电杆上。
从现场调查可以看出,拉线对场地影响不大,所以eq
该装置为剩余电流操作断路器,工作电流为50mA,工作时间为0.5S,符合-20《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5.4剩余电流操作装置的安装规定。但由于死者在主线上触电,通过被钩住的导线的破损部分与钢绞线拉线接触,接触电阻存在于被钩住的地方,导线与钢绞线之间也存在接触电阻,触电者手的电阻值比较大。所以电击时产生的电流不太可能超过50mA,接近致命电流(50mA),超过人体的逃逸电流(10mA)。而且,由于电击时电缆在死者左手的手掌中,人体肌肉在电流的作用下自然收缩和抓握,因此死者在电击后无法逃脱,导致长期电击。
四.事故性质的鉴定
(一)出租养猪场经常发生停电现象,用户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维修,不得擅自在供电和受电线路上操作;
(2)死者张元峰并非电力系统专业人员,其操作行为违反《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
(3)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未能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要求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缺陷,造成隐患。
据综合分析:
事故是由死者张元峰作为用户家庭成员擅自用自制工具撞线造成的,他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认定为意外触电。
五、处理建议和预防措施:
(1)寿春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善后稳定;电力公司客观上存在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应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电力公司应加强对全县电力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钩接的各种用电方式,特别是及时修复杆塔的断缆,不必要时及时拆除。
(3)加强安全用电宣传,重点向群众宣传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专业部门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带电设备。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立即开展全县电力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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