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2019年的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新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
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任何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基金情况,如依法免税、无需依法缴纳社保基金等,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经营活动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自制格式的书面声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三。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乙级(或以上)土地规划组织等级证书和乙级(或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提供有效资质的相关证明)
四。
投标人未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不可信行为记录。根据征信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主要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以招标截止日征信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为准。如果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想要的信息”,则视为不存在此类不良信用记录。相关失信记录已过期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单位负责人是同一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提供书面声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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