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19]525号
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做好兽药产品可追溯管理工作,加强兽药风险管控,不断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74号(以下简称公告第174号,请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官网下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将我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全面推进兽药产品可追溯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管理
各市(地)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174号公告的要求,建立健全兽药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所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都要按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规定,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低销售包装上打印。兽药产品入库信息应在产品生产下线后及时上传至国家兽药可追溯系统,兽药产品出库信息应在产品上市前上传至国家兽药可追溯系统。收货单位为兽药企业的,必须是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注册的合法兽药企业。2019年9月1日前,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实现兽药二维码、可追溯设备和系统符合174号公告要求的最新标准。
各市(州)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整理。根据公告174号的要求,如因技术原因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低销售包装上打印兽药二维码,应责成企业填写《无法加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见附件),签署意见后报我办审核确认。确认后,应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同时,企业应提供申请的每种产品的批准文号复印件、经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审核的标签手册复印件、产品最小包装图片、产品最小指定码销售单位图片等。
二、兽药企业全面实行追溯管理
各市(州)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兽药企业的溯源工作。按照174号公告要求,责成辖区内兽药企业按照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上传兽药产品进出库追溯数据,确保2019年底前全省兽药企业可追溯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可追溯性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5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从9月份起,我办将定期上报各市(州)兽药经营环节追溯数据上传情况,各市(州)要及时清理本辖区内不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或在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注册后重新注册的企业信息,并报送我办。我局将及时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删除”或“禁用”上述用户。
第三,积极启动兽药使用可追溯试点
为逐步构建覆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的可追溯管理体系,各市(州)应积极组织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可追溯试点。指导大型养殖场在完成用户注册
兽药产品可追溯管理是国家加强整个产业链风险管理和控制,保证兽药前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一是要积极向市(州)政府、财政等部门报告,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二、市、县两级兽药监管部门应在2019年9月1日前接入全国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已注册、已批准)网络,做好本辖区兽药可追溯管理工作。三是要进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将可追溯性管理作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的必要条件,也是现场核查文号的重点核查项目。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的跟踪监督,确保追溯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严肃查处。第五,要加强兽药可追溯工作的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条件。特别是,组织应做好辖区内兽药使用可追溯试点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兽药使用可追溯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不能打印在最小的包装单元上
四川省农业和农村厅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最小包装单位不能打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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