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28日发布通知,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全面实施兽药经营活动追溯管理,组织农场兽药追溯使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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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地图:农民饲养的猪。中新社记者林浩照片
公告明确了兽药产品电子溯源码、兽药生产企业溯源、兽药经营企业溯源、兽药使用试点农场溯源、兽药监管单位溯源监管、设备生产企业溯源等要求。
公告明确规定兽药产品电子溯源码应标注二维码,二维码由国家兽药产品溯源系统随机生成的溯源码组成,并应符合国标-2000快速反应矩阵码()的符号。兽药二维码是唯一的,一个二维码对应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包装级别进行编码,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兽药二维码为黑色,底色为白色。外观检查应无脱墨、污渍和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毛羽、虚晕、弯曲;深浅模块色差清晰;没有明显的变形或缺陷。位置和尺寸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阅读为原则。
公告称,兽药生产企业免费申请、下载和使用兽药二维码,并负责兽药二维码的印刷。不得伪造或冒用兽药二维码,保证阅读率,保证兽药二维码数据的安全,保证兽药二维码在兽药链各环节的正常使用。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均应按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规定,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低销售包装上印有兽药二维码。
公告明确表示,自2019年9月1日起,兽药企业应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兽药追溯数据信息,追溯系统不再接收按照旧标准上传的进出境文件。9月1日前是新老标准的平行期,可以接收新老标准的进出文件追溯系统。
公告要求自建兽药监管系统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标准统一,实现信息互联,确保本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试点农场产品进出数据信息的及时上传。
2019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兽药监管的各单位要接入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网络(注册和批准),切实做好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兽药追溯工作。
公告称,从2019年9月1日起,溯源设备生产企业应在国家兽药产品溯源系统注册,方可获得接口进行兽药二维码数据采集。可追溯设备制造商应在9月1日前完成可追溯系统中的记录注册和软件升级,以免影响可追溯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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