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户注册。新用户需要在新系统中注册。注册成功后,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注册信息。在旧系统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系统注册用户。
2.获取信息。注册信息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传递后,系统会将兽药经营企业的ID、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发送到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兽药企业可以通过登录电子邮件获取相关信息。
3.上传数据。兽药企业应使用企业标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兽药进销存软件或终端设备上传进销存数据。目前无法上传数据。旧系统中的数据迁移到新系统后,将打开数据上传功能。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3)监理单位的用户
省、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注册
1 .监理单位用户账户。监管单位用户登录新系统的流程与兽药生产企业基本相同,原Ukey认证登录机制已取消,调整为APP认证机制。在旧系统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无需在新系统注册用户;新用户需要在新系统中注册,通过考试后才能登录新系统。
在新系统中,监管单位可以修改本单位和用户的信息,查看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信息,审核辖区内所有监管单位和兽药企业的信息;省级监管单位可以查看和审核兽药生产企业信息,查询追溯码信息,查询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数据。
详见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说明书(
APP操作手册)、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说明书(生产厂家用户)、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说明书(操作人员用户)、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说明书(监督员用户)可在“兽药二维码栏”(开放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电子可追溯)下载查看。
二、相关要求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产品的可追溯性,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兽药产品可追溯性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要求为所有兽药产品分配“兽药产品电子标识(二维码)”,并将兽药产品入库信息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三)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兽药企业在新系统中注册用户
2017年12月底前,力争组织完成本地区50%兽药企业的用户注册工作。
(4)中国兽药监察所应有效组织技术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可追溯体系的高效运行。
三.技术服务
目前,可追溯系统包括
三部技术服务电话和两个追溯系统技术交流小组为综合技术服务提供支持。技术服务电话和技术交流组号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全国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中查看。在旧系统关闭之前,新旧系统可以正常使用,继续为旧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追溯系统的数据迁移完成后,旧系统将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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