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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新闻论文,关于真实性在新闻侵权抗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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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新闻论文,关于真实性在新闻侵权抗辩中的作用

引言:本文是一篇关于新闻报道的范文,可以作为相关话题的参考和写作参考。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在时间,新闻报道侵犯了名誉权。本文将从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角度,分析清华博士杀人案所报道的侵权事件的始末,总结记者为了减少甚至远离新闻报道所报道的侵权事件,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真实清华博士侵犯名誉权

在现代生活中,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很多都上了法庭。少数情况下往往是被报道方胜诉,使得新闻记者在很多情况下对有新闻价值的东西望而却步。事实上,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只要新闻记者能够提出合理的抗辩,法律仍然会给予公正的判决。在众多的新闻侵权抗辩中,真实性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

新闻的真实内涵

在新闻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真理是新闻的生命。在法律领域,真理是判断对错的唯一标准。事实上,从广义上讲,真理就是符合客观事实。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新闻真实是以新闻的六要素为基础的。只要报道的内容是证实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就可以称之为新闻真实。以事实为法律依据不是那么简单的。广义的法律真实是指根据法律证据查明并证明事实,狭义的法律真实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实暂时不能查明或者根本不能查明时,法官通过法律程序根据不明显的事实作出合理的推论。

一般来说,两者有两个主要区别。一、两者的范围,新闻真实只限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法律真实还包括案件发生后的最终结论。二、两者的含义,新闻报道中的真实是相对于虚假的。在法律真实中,要求作为证据的一切都要客观真实,包括审判过程和结论都要真实。

无论是新闻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依赖于客观真实,但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事实都必须完全符合现实,一系列报道必须如实反映整个客观世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在某些情况下,新闻为了追求时效性而报道情况,随着司法程序的一步一步进行,新的事实就被认可了。这可能和原来的新闻报道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基本问题的真相,不侮辱他人人格,不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还有,只要新闻报道中写的内容符合基本事实,就不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清华博士杀人侵权案始末

2005年2月4日,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董秀海与邻居马因在家乡建房发生纠纷,最终演变成群殴。马受了重伤,在纠缠中死亡。同一天,董某的四兄弟被缙云县的一家公共报纸范文刑事拘留。

在确认董已被刑事拘留后,当地记者毛、金报道称,清华博士参与了缙云山村杀人案,基本客观地反映了案件在特定阶段的进展情况。文章使用了因邻里纠纷导致医生被杀等副标题。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2007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董秀海作为被告人不被检察机关起诉,因此不涉及刑事责任,必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排除了这名医生的谋杀嫌疑。因此,2007年4月4日,董秀海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号立案。在这张报纸上,医生的谋杀声明首次出现。董X律师表示,这样的举报对当事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构成了名誉侵权。董秀海还指出,该报道对清华大学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报报道的主要内容基本属实,该报没有恶意诽谤或主观侮辱原告的意思。客观上,使用“医生杀人”一词并不恰当,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责令该报停止侵权行为并发表道歉声明,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侵权案件的详细分析

新闻报道新闻论文,关于真实性在新闻侵权抗辩中的作用

这个案件是否侵权,争议很大,因为一开始认为是董秀海杀人,被法院拘留也是事实。因为一开始有证据表明董参与了谋杀,但后来法院认定他没有杀人,但之前的报道告诉读者,博士杀人了。文章的真假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需要从时间方面进行调查,案件涉及的文章发表了时间犯罪之初的情况,从采访中得知的事实很简单。董确实是因为涉案而被刑事拘留的,不是记者捏造的;此外,记者还采访了相关办案单位,了解到董曾认罪,即殴打死者马本人。此外,董的哥哥郑的供词证实,董曾说,谁来撬他的话。虽然报社记者用董秀海作为清华大学博士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这也是事实,但只是侧重报道,不能认为是诽谤。因为诽谤是因过错捏造、散布一些虚假事实以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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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和司法审判不一样,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下结论。新闻的特点要求随时发生的事件都要随时报道。新闻发生时只要报道客观,不构成侵权。某个阶段举报是真的,不代表后期就不给关注了。我们需要向关注汇报整个事件的过程。当新闻事实发生变化时,媒体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以纠正信息,给受众一个完整客观的解释。而且,是新闻报道本身对董秀海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或负面影响。在过错要件上,应以故意伤害罪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而且要宽容通病,这是对新闻报道行为最少认可,也给了新闻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让他们在遇到该报道的事件时不会畏首畏尾。

我国的法律认定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是客观真实。许多学者,尤其是法官,提出了法律真实的概念。他们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真实事实,而这种法律上的真实事实是法官根据诉讼程序适用证据规则和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主要是以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提供证据和确认。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符。

一个又一个侵权案件告诉我们,作为一名记者,也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我们应该关注我们工作的各个方面,尽最大努力防止新闻报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侵权案件给新闻业带来启示

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监督

首先,记者必须增强责任感。真理是新闻的生命。无论发什么样的报道,都要在争取宏观真实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微观真实。新闻工作者要使自己的新闻作品基本真实,文字基本准确,不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语言。作为一个合格的媒体人,他们不仅要学会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学会对社会和观众负责。

第二,记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一名记者,他们必须有良好的法律基础,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工作中对事件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更重要的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违反法律底线。他们还应该了解与新闻报道侵权相关的法律常识。无论是被报道者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记者都要仔细权衡和权衡。只有保护他人的权利,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新闻工作者也要高度重视新闻报道不能报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如范文、检察、国家安全、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非公开法律文书等原文不能刊登的内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发表以这些非公开法律文件为基础撰写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不得泄露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在宣判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和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姓名、住所、照片等。

第三,记者要增强防范意识。记者在遇到侵权诉讼时,必须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新闻工作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侵权事件的新闻报道,确保新闻客观真实。新闻报道中有一些技巧可以遵循,比如要注意引用第三方文字,多采访内部人士,写作中要注意措辞严谨。

综上所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虽然有所区别,但并不存在根本冲突。清华博士被害侵权案告诉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从自身和实际工作中真正关注新闻侵权的可能性,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

(作者09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编辑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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