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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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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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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推进法治十大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时间:发布2017-04-

|来源:中国网|作者:杨张|编辑:毛明斌

5.福喜公司“过期劣质肉”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基本事实

被告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公司)和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公司)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13年5月和6月,两被告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不符合百胜的要求!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他们的订单被退回或终止,导致相关产品大量积压。同年下半年,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加工分部为弥补经济损失,经被告何等相关管理人员审议,决定继续销售或生产上述产品作为原料。同年12月,被告杨立群担任瓯西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召集被告何、等人讨论决定继续执行原处理方案。随后,被告杨立群通过会议和电子邮件指示两被告单位继续实施使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计划;被告人何传达指示,安排被告人陆等人协调相关产品再加工等生产活动;被告杜平按照他的指示,为两个被告单位寻找客户,并出售以回收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食品。被告胡军、刘、彼得分别为上海福喜公司的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薛宏平分别为河北福喜公司的厂长、仓库及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根据杨立群等人的指示,通过会议和各自的职责,参与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另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公司从福建欧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冰鲜鸡皮和鸡胸肉,同年6月2日,由于生产计划变更,在胡军的默许下,将冰鲜鸡皮和鸡胸肉放入公司的冰柜中进行保存,冰鲜原料编码改为冷冻产品编码,保质期改为1至3个月。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刘安排制定生产计划,上海福喜公司将上述超过冷却肉货架期的鸡皮、鸡胸肉加工成邮寄鸡,并销售部分。

选择理由:本案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的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本案着眼于对被告使用再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原料行为的司法认定,明确上述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应当“无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公共食品药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6.“加布里埃尔()”中国南海油轮救援案

基本事实

:2011年8月12日,投资公司所属希腊“加百利”号油轮在中国琼州海峡中部航道附近搁浅。当时油轮有26名船员,运载卡宾达原油吨,可能造成事故,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援局接受投资公司的委托,进行了这一轮救援,最终这一轮成功脱险。此后,双方就打捞费的支付发生了纠纷。2012年8月30日,南海打捞局起诉广州海事法院。经过该案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南海打捞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何荣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投资公司向南海救助局支付人民币及利息。

选择理由: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此次庭审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NPC代表、特邀监察员和特邀顾问参加,充分满足了新闻媒体的需求。整个审判在网上直播,展示了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和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已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当庭判决,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真正做到了“法官当官,法官负责”,为“法院院长回归审判阶段”树立了榜样。它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组织法庭调查。审判长准确总结争议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辩论,充分体现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国内外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本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规范国家法院正确审理类似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案的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在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海权战略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履行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有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7.天津海瑞公司爆炸案

基本事实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通过贿赂、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经营资质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日常经营中非法经营。公司忽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规建设危险品堆场,违规经营、违规存放危险品,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到达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304栋建筑、商用车辆和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实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亿元。此次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海瑞公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同时,T

2016年11月7日、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审理。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海瑞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犯有非法存放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品事故罪、单位受贿罪。判处死刑两年,罚款70万元;海瑞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志峰等五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品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15年有期徒刑;海瑞公司其他七名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钟彬安平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赵博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

选择理由:这一系列案件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已被关注国内外广泛接受。本案的审理对促进法治有积极作用。首先,它体现了更高的司法水平。整个庭审安排有序,程序保障完善,裁判理论详实,具有很大的示范意义。二是显示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案件公开审理,128名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被告人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庭审。通过审判的公开性,司法公正成为公众可见的过程。三是体现了司法机关严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心。系列案件公开审理,依法宣判,死者给予尊严和解释,依法严惩天津港爆炸案责任人,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第四,警示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底线和规则。这一系列案件使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依法建立了生产、物流、销售企业和中介服务单位的业务规则,明确了行政审批等监管部门的底线,敲响了警钟。

8.“约旦”“商标行政纠纷案”

基本事实

关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10起案件(以下简称“乔丹”系列案件),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是美国著名NBA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28类等商品或服务中注册有“乔丹”、“乔丹”等商标。对于乔丹公司的多个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8起商标争议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第(六)项要求,对公开宣判的10个案件进行了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受到了关注国内外新闻媒体和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8日就此案作出公开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3360(1)有三起案件涉及(2016)最高法院第15、26、27号“乔丹”商标。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约旦再审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名称权,不符合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因此,决定撤销被诉裁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2)涉及拼音“乔丹”2016年第20号、第29号、第30号、第31号最高法银行的4起案件。以及(2016)最高法银行涉及拼音“乔丹”、商标与图形结合的三个案件(25、28、32号),共七个案件。由于再审申请人不享有拼音“乔丹”和“乔丹”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国内外新闻媒体的多名记者、有关各方和公众的代表,以及有关国家的外国使节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出席了宣判。整句以“全媒体”的形式直播。宣判后,判决书全文在中文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选择理由:乔丹系列病例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最具影响力的病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约旦”商标一系列行政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负责任大国形象,加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信原则在规范商标注册、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性。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对商标行政纠纷中在先名称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9.造纸公司盗窃污水公益诉讼案

基本事实

:2013年至2015年,洪顺造纸有限公司连续三年向苏北迪河走私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2600吨。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洪顺公司将污染环境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洪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5.82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选择理由:此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个审理并

在审判中,本案非常重视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当庭判决;审判向公众开放,并在Sina.com和其他网络上直播。很多媒体都有报道,社会反响不错。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特征。法院聘请专家助理就环保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的科学公正衔接问题;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在公益诉讼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污染物排放后,由盗窃污染物的排污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为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困难提供了更有效的途径;根据被告的主观恶性程度,初步探索惩罚性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环境司法保护,利国利民。

10.汽车销售“退一赔三”维权案

基本事实

:2015年1月14日,王秀荣、魏京道与向鹏公司签订《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王秀荣、魏京道以4.55万元购买向鹏公司销售的北京品牌汽车。2015年1月22日,王秀荣向向鹏公司缴纳人民币4.55万元,并缴纳相关车辆税费。之后车辆取得了机动车登记证。这辆车是以王秀荣的名字登记的,车牌号码是BMA610。2015年1月26日,王秀荣和魏京道前往向鹏公司取车。车辆经检查人员检查后,魏京道于《新车PDI检查表》签字确认。车的里程表读数是33.7公里。后来,王秀荣和魏京道发现车辆有问题。与向鹏公司谈判失败后,王秀荣向向鹏公司投诉,理由是该车参加了车展,更换了原车轮。然而,由于双方之间的巨大争议,调解无法达成。经法院查明,向鹏公司已于2014年6月25日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申请该车临时号牌,并于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1日为该车办理了交通保险。根据王秀荣、魏京道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柳州收费站取得了车牌号为桂B8301E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记录,显示车牌号为桂B8301E的车辆于2014年6月26日183 23点从柳州站进入高速公路,并于当日193 01点从来宾站离开高速公路,距离68公里。因此,王秀荣、魏京道以向鹏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2月23日,广西首例汽车消费维权“一退三赔”案二审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驳回销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家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要向消费者退还4.55万元及各种税费,同时需要赔偿3倍购买价格的13.65万元。

选择理由:此案是广西首例“一退三赔”。本案中,向鹏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犯了欺诈罪,即直接说明车辆行驶里程在《新车PDI检查表》上为33.7公里,不是待售的“库存车”(现行法律对“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造成消费者对王秀荣和魏京道的错误理解。因此,法院认定向鹏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销售公司一般会提供车辆的全面描述和记录,这种情况类似于《新车PDI检查表》。在取车之前,消费者应仔细检查描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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