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管理公司已预付10万元。之后,李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为此,李提起诉讼,要求制造经营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人身伤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65万元。
阿利是工伤吗?
难道责任全在李?
本手册中的关键是——
庭审中,李向法院出示了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票据。纸条上说,接待结束后,李离开酒店时神志清醒,公司安排车辆送他回家。但是他一直拒绝,说已经联系儿子接他了。他沿着后羿街的人民路从北向南走,走到后羿人民路小学门口,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
管理公司在说明书上加盖公章,李的儿子李某某也在说明书上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双方确认了李向法院提交的管理公司出具的声明的真实性,李的儿子也在声明上签字。虽然李后来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结合其他人的陈述,可以证明管理公司在事发当天要求送李回家但被他拒绝。
并且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各方的陈述,可以认定李在事发当天确实饮酒,但不能认定为醉酒。但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观察过失,撞停放车辆受伤,应对自己的伤害负主要责任。
但是
并不是说李工作的公司没有责任。
控制公司应该在员工饮酒后送他们回家,即使李拒绝,也应该有义务将他们安全送回家或等他们的家人陪同后再离开。因此,控制公司也应对李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自行决定由管理公司承担李伤害赔偿责任的10%。李要求管理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扣除管理公司已经支付的10万元后,李还需要支付剩余的损失元。
让我们见见这个不简单的总统——
沈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评为苏州市“十佳评委”
张家港市“政府工作模范”等荣誉称号
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
来自法官的信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交通事故不是由个人造成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告陪公司客户喝酒吃饭自然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原告酒后在回家的路上正常行走时被车撞伤,自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本案原告走路不小心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撞车的是他,不是撞他的车。所以这不能认定为工伤,自然也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为什么公司要承担10%的责任,这是对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义务的惩罚。
编辑周
内容来源: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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