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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打老师案最新动态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 走进现场看看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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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 走进现场看看他们怎么说

在视频和一些网上帖子中,常说打老师是不对的,但是打老师是有原因的,因为张姓老师在学校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与此同时,张老师所在学校的一封举报信也在网上流传,谴责常不尊重老师的行为。

一时之间,这件事很快就挤进了公众的视线。有人批评常不重视他的教学,也有人在知道“他在学习时经常受到那个老师的侮辱”后,对他的行为表示同情甚至理解。

不久,张先生工作的学校和他本人向他所在的栾川县报警。栾川警方立案调查后,常的父亲与他联系后,常买了一张机票,准备从杭州回国接受调查。随后,在杭铁警方的协助下,常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经审查,栾川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常为什么在街上打老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审判现场,控方和辩方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辩论。

检方是不是早就打算挽回殴打?

“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 走进现场看看他们怎么说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8年7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常驾驶其黑色SUV与潘在同一个村子里钓鱼。在S328省道栾川乡唐爽村19号界桩附近行驶时,遇到了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张老师是常二年级的班主任,目前是一名中学教师。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录像枪手潘的证言,还原了事件经过:

常任瑶走上前去,问那人是不是张清霖。骑电动车的人说,可以。常任瑶在张清霖的右脸上拍了两下。常任瑶不停地问张清霖,你还记得我吗?张清霖说他印象深刻。常又问,你还记得以前是怎么打败我的吗?常一边说着话一边向的左边走去。常不停地重复着他刚才说的话,然后在的左脸上拍了一下,打了他一拳。他还问张清霖以前是怎样的老师,说我叫常任瑶。你还记得吗?常让把电动车推到路边。把电动车拉到路边后,常跟理论去学校,打他。

公诉人指控常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停车。回家后,张老师觉得自己被以前的同学殴打侮辱,就骗家里人说自己骑车摔倒受伤,然后自己治好了。

对于整个事件,被告人常表示,事件起因于偶遇,并不像一些网帖所称的那样蓄谋已久。

张先生对学生体罚过度吗?

那么,双方有什么样的恩怨,会导致常在遇到老师后大打出手呢?据常说,在他任班主任期间,张先生曾数次体罚他。

被告常:

他用一块大概这么宽这么长的木板塞进我的脖子。他边插边骂,因为太紧了他插不进去,就使劲钻下去了。当时被黑板抱起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在车里的杀人犯。那是最让我心痛的事情之一。

常说,他最关心的不仅仅是体罚,还有张老师对他造成的心理伤害。因为当时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比较在意别人的看法。据常的家人说,常偶尔会在梦中醒来,回忆当年发生的事情。

对于常和他的辩护人,公诉人不承认张先生过度处罚常的说法。(此前,据媒体报道,很多学生回忆,上世纪90年代,轻微体罚是当地普遍现象,甚至有家长愿意把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管理。所以,问题的焦点是是否存在过度体罚。(

至于张老师是否(过度)处罚学生,他所在的栾川实验中学副校长也出庭作证解释。

张老师的同事栾川实验中学副校长田占柱:

正常工作中,这个人有点内向。但是没有其他同学(据说被张老师体罚过),也没有违反师德规范的同学。张先生应该是个负责任的老师。

副校长田占柱说不清楚张老师是否打过常任瑶。

视频是怎么传播的?常有责任吗?

这种情况下,除了打人的情节,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就是常让人拍了他打张老师的视频。后来这个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在法庭上,这一情节的影响和谁应该承担责任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潘拍摄的视频共有9分20秒,第一分钟是网上流传的视频。

视频显示,第一分钟激烈冲突后,接下来八分钟的视频主要讲的是双方的理论。那么,这个视频后来是怎么传播的呢?

公诉机关指控常于2018年8月24日截取第一分零九秒的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同年11月15日微信转发给同学昕,然后昕转发给其他同学。

2018年12月15日,视频在各微信群迅速转发传播,各大新闻媒体平台纷纷跟进。

被告常:

当时我的想法是录下来。以后想再看一遍。这是事实。网上没有他们说的话。我想把视频录下来,然后贴在网上炫耀说我打老师的视频。因为我从头到尾都没想过把这个视频发到网上。我也知道这种视频是负能量,是个烂视频。

至于这件事是怎么传到网上的,常说他不知道。然而,公诉人认为是常将视频转发给他的同学,使得视频广为流传。

辩护人认为,常只拍摄视频,然后传送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要求他们不要传播,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对此,公诉人表示,常向朋友传播视频应当是间接犯罪意图。

怎么判刑?

那么基于打人传播视频的情节,常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为了报复被害人,向被害人发泄不满,借故制造事端,对被害人进行拦截、辱骂和随意殴打,并故意录制视频,将不良视频传播给他人炫耀和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认为,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如果为了寻求刺激而制造麻烦,发泄情绪,逞强等。他应被视为“寻衅滋事”。辩护人指出,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无事件制造事端,但常的行为并非如此。

控辩双方均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方认为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违反刑法。对于常,这两种法律评价意味着不同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的处罚。

在庭审被告陈述的最后阶段,常对打人一事表示遗憾和道歉。

被告常:

不管什么原因,打人都是不对的。我为伤害了张先生和他的家人感到非常抱歉。我感到非常抱歉,非常抱歉。

此案将于7月10日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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