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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索赔 单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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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索赔 单项索赔

原标题:公众号转发黑猫警长图片,索赔10万

自媒体文章用黑猫警长漫画起诉

近日,一位自媒体博主发帖称,因一篇微信文章仅被阅读18次,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索赔10万元。这位博主认为上海美厂索赔金额过高,在网上发布“吐槽”,引起网友关注。对此,律师认为,媒体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版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赔偿金额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报道,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近日撤回诉讼。

事件

18次阅读文章索赔10万

2018年1月31日,万的同事在微信官方号“秀”上转发了一张与黑猫警长的《小时候我们都误会了,这才是黑猫警长单身的原因》漫画图。微信官方账号证书是以万先生为法人的一家公司的名义。今年8月,在接到广州法院传票后,万先生得知自己被《黑猫警长》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

在起诉书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称自己是具有“黑猫警长”角色的造型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微信官方账号上发表文章,将“黑猫警长”发布在公开信息网上进行改编,导致“黑猫警长”系列角色被丑化并用于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黑猫警长的漫画形象进行改编,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这篇侵权文章中,当一名女子向黑猫警长表达爱意并索要联系方式时,黑猫警长说她的电话号码是110。在原告提供的公证材料中,万老师发现该文章被阅读了18次,没有好评和评论。接到传票后,他联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原告道歉,并告知侵权文章已被删除。因为文章阅读量很低,万老师说是否只能赔偿3000元。被对方拒绝后,提出赔偿5000元,但再次被拒绝。

2018年10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老师告诉《北青报》,工厂的律师在法庭上说可以出2万元和解,但他拒绝了。万老师认为,这篇转载文章只看了18遍,对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影响不大,索赔10万元的价格太高。万老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一审后,对方律师曾表示可以在5000元的基础上稍作和解,但被万老师驳回。12月4日万老师接到法院通知,得知对方已撤诉。

万老师质疑工厂的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上海工厂索赔金额过高,也有网友认为媒体应该正视版权问题。万老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他首先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索赔金额过高,涉嫌“碰瓷”,其次提醒其他自媒体从业人员,微信官方账号在影视剧选角色时要注意版权问题。“很多从业者,包括我在内,可能都不知道这也是侵权行为。”万老师说。

存货

尚美工厂近年来多次起诉媒体侵权

北青报记者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原告,发现2017年和2018年分别有31起侵权案件和53起著作权归属案件,类似此案的自媒体侵权案件相当多,其中包括葫芦娃侵权纠纷案。

2018年1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北京一家公司,称该公司微信官方账号“手持松原”发布的文章侵犯了葫芦娃艺术作品的编辑权和传播权

2018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中山市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根据判决文件,尚美工厂认为,该公司旗下微信官方账号发表的文章侵犯了其对葫芦娃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该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消除影响道歉。最后,法院裁定被告赔偿尚美工厂1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北青报记者联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万先生媒体侵权。了解到面试内容后,尚美工厂表示不接受相关面试。

律师

自媒体应防范版权侵权风险

针对此案,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常认为,在本案中,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许可,使用其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管看了多少侵权文章,其实都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为被侵权方,有权向媒体索赔。

关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提出的10万元赔偿请求,常表示,这是作为原告的自由,最终赔偿金额应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本案可以运用“避风港原则”,即原告未能说出哪些内容侵权应被删除,则不认为被告侵权。常律师表示,本案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规定,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避风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体公号,并非是上述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侵权文章也并非他人发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常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如今自媒体发展迅速,但在繁荣的背后也需要注意防范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常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自媒体应当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自媒体在创作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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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文/本报记者李涛

实习生张月朦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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