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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涉嫌环境污染罪事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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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涉嫌环境污染罪事件新闻与湖州

舒本华等非法处置干污泥案

2017年8月31日,南浔区环保执法人员接到中央环保督察湖州特勤组关于湖州市南浔佳能污泥处理厂向启东市王宝第二砖瓦厂非法处置污泥的线索,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明,江苏省建湖人舒本华为首的五人伪造江苏省启东市王宝镇第二砖瓦厂阳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资质、公章、委托书和财务发票,非法收受并转移湖州南浔佳能污泥处理厂5535吨干污泥,并在转移过程中非法倾倒处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2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9)项,应湖州涉嫌环境污染罪事件新闻视为严重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南浔区环保局将刑事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已有五人被刑事拘留并移交公诉,其中四人涉嫌环境污染,一人涉嫌伪证罪。

吴兴区湖州织里开凯印刷厂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018年3月1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大熊猫开开印刷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自2018年1月投产以来,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到外部环境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8万元罚款。

湖州昌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未批准第一个施工案例

2018年3月29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湖州昌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11月起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州市环保局发展处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26000元罚款。

南浔区湖州鸿丰洗沙有限公司利用私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2018年4月18日,环保执法人员对湖州鸿丰洗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私设的白色塑料管将污水站污泥浓缩池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厂区南部的河道中,进入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9.2万元,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龙翔染整有限公司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

2018年1月24日,环保执法人员对湖州龙翔染整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采集水样送至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试验结果表明,排放废水中氨氮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项,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8万元罚款。

浙江德清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对暂时未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2018年1月18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浙江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正在装卸印染污泥,污泥堆放在露天,没有设置专门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2)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未对暂时不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并处以6.4万元罚款。

德清县田真(德清)纺织有限公司

水污染物过量排放的情况

2018年3月19日,环保执法人员对安吉晓峰薛华机制砂石材料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沉淀池和废水处理回收池位于西苕溪附近,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突发环境污染。该单元建设项目于2010年开工,经安吉县环保局环评批准,于2011年投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3条第(1)项,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安吉杨志家具有限公司没有预留必要的

环境应急设备和材料箱

湖州涉嫌环境污染罪事件新闻与湖州

2018年1月22日,环保执法人员对安吉杨志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应急预案要求修建85m3应急水池,临时储水桶内的油漆废水溢出流入雨水管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5)项,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3000元罚款。

浙江长兴县易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批准第一个建设案例

2018年3月23日,环保执法人员对浙江易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自2018年2月底以来,该公司擅自新建了一个塑料造粒装置,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仍在建设中。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18000元罚款。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首例公益诉讼案判决)

全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结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近日举行公开审理,审理了湖州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责令被告湖州纺织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00万元,赔偿环境损害评估费用9.8万元。

2015年,吴某和其他人在湖州联合经营了一家纺织公司,然后在工厂东侧挖掘并拓宽了一片农业用地,形成了一个约2000平方米的渗坑(没有任何防漏措施),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污泥。2018年1月,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重金属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均超标,并依法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同年9月,南浔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吴某等三人死刑。

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排放的印染废水(包括印染污泥)属于有毒物质,对厂区东侧渗水坑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以及周边菱湖塘的水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赔偿金确定为1万元。南浔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本案。

经审理,南浔法院认为,湖州某纺织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土壤、地表水等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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