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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首起二审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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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首起二审案件审结

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院的第一个二审案件已经结案

服务供应方改革贯穿始终

发布时间:2017-04-周一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案例处理故事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首起二审案件审结

法律网记者李豪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就上诉人重庆华成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被上诉人洪玉林、黄、被告重庆泰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高、陈勇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敲响了泰格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槌。目前,此案已经结案。

据了解,公审案件为二审上诉案件,一审判决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年5月13日,华成公司与洪玉林、黄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共同开发项目用地。洪玉林、黄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华成公司支付了4500万元的定金,但华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终止合同,华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虎公司、高山雪、陈勇应承担清算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7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合同终止,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虎牌公司、高山雪、陈勇承担清算连带责任。判决后,华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全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担任审判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刘说:“本案标的1.36亿元,涉案当事人多达6人,案情更加复杂。作为第五巡回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个案件,许多观察家都来了。所以,一审的鸣响,意味着第五巡回法院的审判工作全面展开,也是对即将揭开面纱的第五巡回法院整体组织能力的一次大考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对合议庭为服务提供方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所做的努力留下了深刻印象。

据了解,华成公司在支付期内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延期诉讼费的申请,称因公司资不抵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接受公司破产重组,无法按期支付72万元的诉讼费。

刘说,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企业申请延期支付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的支付方式,司法协助主要针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的自然人,但为了保护其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费。自然人申请司法协助,要求法院减缓审查诉讼费,更为严格。

经合议庭审查,华成公司确实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如果不允许在不询问具体原因的情况下拖延支付诉讼费,并裁定华成公司将自动撤回上诉,可能会影响破产衍生诉讼中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破产企业实体权利的维护,进而影响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刘告诉记者:“我们的调查显示,华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现有资金不足12万元,确实不足以支付二审诉讼费。合议庭认为,破产重整企业经营活动受限,账户资金不足,应属于法定缴费方式规定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诉讼费的情形。”

最后,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院依法发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的通知,准予华成公司缓交诉讼费。

据了解,在测试期间

刘说,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央和最高法的有关要求,保护破产企业的诉讼权利应当体现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破产企业,通过拖延支付诉讼费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为国家供给侧体制改革服务战略的实质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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