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宣布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号,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的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建法释字〔2002〕6号)。
本解释废止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采取不同情形,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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