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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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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宣布修改

《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盐关系到人民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方结构改革;要求实现盐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了保证盐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价格机制、取消食盐产销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完善了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一、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二、定点食盐生产企业申请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省盐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定点食盐批发企业,并颁发定点食盐批发企业证书;食盐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己决定。三、删除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经销、运输和发放食盐运输许可证的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规定。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保障体系,规定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的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

《办法》加强了食盐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盐业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规定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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