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批准和使用的土地应予收回,当事人拒绝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总之,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是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利而弱化财产所有权绝对性的具体体现。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时,如何调整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尤其是在保持国家与集体适当平衡的同时,可以注意保护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旨在限制政府滥用强势权力,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则体现了对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产权损失的补偿。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平和透明始终贯穿始终。这三个目标是从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实现合法公平的土地征收,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解决他们的长期生计问题,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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