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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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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最新动态与冻结

作者:吴进锋,北京国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频繁出现的恶意保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颁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规定,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在冻结债务人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时,应当严格执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并从冻结的限额和价值中确定。

一、严禁超标准冻结

关于冻结限额,《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7(1)明确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冻结到其价值足以清偿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权的程度。关于股票价值的确定,应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市情况,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鉴于股票价值的波动,7(1)进一步明确,如果股票价值在冻结后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由于恶意保全的频繁发生,《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7(1)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标准,既明确了一般情况下股票价值的确定方式,又明确了特殊情况下股票价值的浮动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在实践中统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做法。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规定也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第一,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和频率。由于从当事人申请冻结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到执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价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多次存在“重大变动”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被保全人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股票被冻结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价严重受挫。“重大变化”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在增加或解除部分冻结的循环中,申请对该人进行保全和保全。

第二,当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人和被保护人可以根据股票价值的涨跌申请追加或部分冻结。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并未规定“重大变更”的标准,以及追加或解除部分冻结的判断时间、掌握标准、浮动幅度的设定、频率等问题。有人民法院增加或解除部分冻结的自由裁量权,也有申请人申请增加或解除部分冻结的可操作性。无论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还是从申请人的角度,都存在判断时间和掌握标准的问题。

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申请追加冻结的,由于前述股票价值不超过20%的限制,在第一次冻结申请后至本次追加冻结申请前,申请人的其他股票可能已经被其他债权人冻结,导致申请保全的申请人没有追加冻结的股票,对申请保全的申请人非常不利。

在被保存人申请解除部分冻结的情况下,被保存人是否有权质押或出售部分经人民法院同意解除冻结的股票,如何处置其处置所得的款项,部分未冻结的股票或处置所得的款项如果被第三方质押或冻结,如何处理,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二,适销性被冻结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7(2)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被保全、冻结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允许,但人民法院应当在明确具体的金额范围内,提前冻结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以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出售其股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应当请求

上述关于冻结适销性的规定,有利于增强股票处理方式的灵活性,确定被保全人资金账户中冻结的具体金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完全冻结或冻结金额不明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规定也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第一,在执行阶段,如果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股票价值的判断和处置时间存在较大差异,人民法院就存在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股票价值波动的客观情况判断决定什么标准的问题。7(2)这个没有进一步明确,一定程度上存在操作上的争议和困难。

第二,第7(2)条没有规定在执行阶段有第三方冻结适销股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护各方利益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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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冻结质押股票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7(3)明确,对于已经质押的股票,申请的执行人不是质权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冻结超标准风险等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准冻结问题,最高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沟通,中国结算公司对现有冻结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了新的质押股票冻结办法。该方法将在系统改造完成后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应当按照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方法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不计算质押债权的数额。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最新动态本账户,并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整体冻结资本账户。

2.股票被冻结后,不影响质权人通过改变股票价格实现其债权。质权人解除股票质押的任何部分,冻结效力将在被冻结股票数量范围内对股票质押部分自动生效。质权人的可转换股票在实现债权后有盈余的,在这种情况下,冻结效力对债权范围内剩余的可转换价格自动生效。

3.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案质押债权范围和债权数额内相应数量的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优先实现质押债权后清偿本案债务。

4.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冻结同一质押股票的,按照证券公司或者中国结算公司的股票冻结程序确定冻结顺序。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在同一个交易日分别冻结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公司相同质押股票的,先办理证券公司股票冻结手续的先被冻结。

5.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就冻结质押股票发生争议的,最高法院应当依法主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协调。

6.系统改造完成前完成的冻结不适用上述规定。案件保全的申请人或者执行人是质权人的,冻结措施不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改变了过去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普通债权人利益,往往冻结全部质押股票的做法,明确按照冻结无质押股票的计算方法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冻结资金账户时,还应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整体冻结;也解决了质权人可以变更股票价格的问题,即被冻结的股票不影响质权人实现其债权,改变了质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被冻结股票或申请转让处分权来实现优先受偿的现状。然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7(3)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第二,虽然7(3)明确了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在本案质押债权范围和债权数额内变更相应数量的股票价格,优先实现质押债权后清偿本案债务。但由于执行人不是质权人,只是普通债权人,所以可以就地执行的债权数额可能相对有限。虽然执行人积极推动执行,但执行法院的执行权可能仍然有限。此时,股票价值的判断和确定标准仍然是一个问题。

第三,第7(3)条没有明确判断冻结完成的标准是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是否收到了人民法院送达的冻结手续,还是实际完成了系统中的冻结操作。结合7(3)中确定冻结顺序的标准,我们倾向于认为系统中冻结操作完成的时间就是冻结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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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针对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的超标准查封、乱查封问题,《意见》明确表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的超标准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相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理不规范行为。

其次,如果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应明确具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通和账户使用;对于大型房地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则应查封相应的价值。

房地产只有一个产权证的,不能分割封存。必要时,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封存。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在债权限额内计算待冻结的股票数量

《意见》第7条还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的,应当在债权额限额内计算拟冻结的股票数量。

计算时,每股价值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础,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严禁冻结超标上市公司股票。

此外,对于已经质押的股票,且本申请的执行人不是质权人,最高法院针对实践中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冻结超标风险的问题,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了新的质押股票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冻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主任孟想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对超标准查封、冻结问题的立场和态度是坚定的。在下一阶段,最高法将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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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禁超标准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年2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冻结应以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础,结合股票市场情况,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股票被冻结后,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增加或者解除部分冻结。(来源: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因校园贷款被执行死刑的学生不在失信名单之内

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很明显,由于“校园贷款”纠纷而成为执行人的全日制学生,一般不允许采取措施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来源: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不值得信任的名单有1到3个月的宽限期

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地方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决定列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人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会发布其不可信或受限的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发布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来源: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便于执行的财产。同时,意见还规定

严禁超标准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最高法强调诚信实施的关键点在这里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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