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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最新动态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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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观察者新闻)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及典型案例。

最高司法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任孟想指出,《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过度查封和无序查封。如果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应明确具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通和账户使用;对于体积较大的房地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则应查封相应的价值;房地产只有一个产权证的,不能分割封存。必要时,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封存。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意见》还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的,应当在债权额限额内计算被冻结的股票数量。计算中每股价值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础,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严禁在超标准的冻结城市冻结公司股票。股票被冻结后,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增加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最高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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