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政府网站栏目应当以用户为中心,并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a)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业务。提供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网络政治。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众需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功能、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1)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网站名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
(2)省厅网站域名为,或www。,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广东省或中国广东省,其中为公司中文全称或标准简称。
(3)各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广东或中国,其中为中文全称或市县标准简称。
(四)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以非机构名义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当与其管理和服务功能相关。
对于已经开通的政府网站,如果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应当重新申请。原域名可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必须更换新域名。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网站的页面应当遵循以下标注规范:
(一)网站首页顶部标明政府网站的标识和名称,大小和位置适当。
(二)政府网站的标识必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密切相关,颜色和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的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识别。
(3)网站首页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的链接;市、县(区)政府及部门网站主页设置约定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图片标识,并与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做好链接。
(4)网页应标明版权声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主(承办)办公室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默认语言版本为简体中文,鼓励符合条件的网站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本。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和对外交流频繁的部门原则上应设立外文版本。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应当逐步以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六条鼓励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整合多部门功能,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和服务。
第十七条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同级政府部门提供。部门网站与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如有不一致,以门户网站为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新建网上服务系统时,应当优先在现有政府网站上设置专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使用安全可控的软件产品。原则上,从国外购买的软件产品应通过安全检查和认证,并在信息(电子政务)部门注册。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应当全面、及时应用新兴网络技术、页面显示和无线通信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上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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