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点成金-最美分享吧

登录

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

admin 举报

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与包子

近日,一起纸包子假新闻事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翟蓓佳,28岁,北京电视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临时工作人员。他没有发现任何人制作或销售肉馅包子。为了获得所谓的政绩,他带着秘密拍摄设备,纸箱和买的面粉、肉馅,让魏全峰等人用纸箱做了20多个包子。他编创了一部假的电视故事片《纸做的包子》,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真相,并于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做了假新闻播报,造成了不良影响。[1]

抛开翟某忽悠全国人民受到刑法严惩不谈,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增强同行业竞争力而播放假新闻的做法,本质上应该是不正当竞争,其结果之一就是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

第一,假新闻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精神

竞争是市场参与者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得竞争优势的活动。市场参与者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竞争,优胜劣汰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或准则。这些标准或准则必须能够激励竞争对手取得进步,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道德标准,而不是只求结果而不顾手段。这些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标准或准则的基石是诚实信用,在民法体系中被视为帝王原则,包括维护商业道德或商业伦理,激励创新和鼓励竞争,禁止机会主义竞争而不是光明正大的公平竞争。而吹嘘、造假的虚假宣传行为,本质上是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或维护的这些标准或规范的。

第二,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

(一)北北甲工作行为的后果应由北京电视台承担。陆北佳是北京电视台的临时工作人员,但他编的节目可以在电视台播出。7月18日,北京电视台在节目中表示,该报道被核实为虚假报道。而且电视台还对其审核不严、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向社会深表歉意,表示其值勤行为的后果由电视台直接承担。

(二)北京电视台是否是经营者。电视是重要的宣传媒体,是党和国家的喉舌。但电视台也是经营实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电视台通过提高收视率来增加广告收入,其作为运营商的身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纸包子的假新闻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理解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包括违反一般条款的行为,还包括第二章中提到的行为

列举了11种具体行为。因此,违反第二章第5-15条可以被法院视为不正当竞争,而第二条第2款是一个具有总括功能的一般条款。对于违反这一条的行为,由于民法采用概括化,在一个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后,可以以民事责任的形式予以处罚。因此,如果违法行为的性质难以依靠某一特定条款,法院也可以适用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来确定。

(二)虚假新闻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各种信息层出不穷,大众媒体选择广泛。一些电视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以收视率作为评价节目质量的唯一标准,开展各种比赛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所以同行业电视台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属于狭义的竞争关系。然而,在不关注他们的职业道德、道德底线和美好未来的同时,玉贝甲却大肆捏造这一令人震惊的假新闻,哗众取宠,试图在收视率上赢得表演。其本质是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从而变相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制造虚构新闻,采用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3)假新闻也可以理解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诽谤。商业诽谤以损害竞争对手为要件,对竞争对手的理解应该是广义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可以分为广义的竞争关系和狭义的竞争关系,后者是指商品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争夺交易机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基于狭义的竞争关系;但是,判断不正当竞争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不限于狭义的竞争关系的定义。只要经营者通过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侵权行为本身就表明存在竞争关系,而不必先界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再界定是否是竞争对手。[2]如果受害者是广义上的竞争对手,则是损害他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本案经法院查明,翟北家生产的纸箱装包子的消息纯属虚构。在法庭上,翟隽后悔自己导演了一部不该上演的闹剧,从而欺骗了北京电视台和电视观众。也就是说,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包子相关食品行业的商品声誉。食品行业和电视台虽然没有直接的业务竞争,但不属于狭义的竞争。然而,电视台的诽谤性宣传破坏了包子的声誉和相关食品行业的竞争优势,构成了广泛的竞争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诽谤行为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定罪。笔者认为应该以这一违法行为为基础,并且由于其影响深远,已经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

第四,针对虚假新闻的不正当竞争的可诉主体

对于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电视台可以提起诉讼;但与包子直接相关的经营者,均可作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商业诽谤的原告。那么这么多主体中哪一个会成为起诉的始作俑者呢?这就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泛主体理论。所有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经营者都有资格作为一般主体提起诉讼,但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经营领域与侵权人有关,且侵权人的行为对其经营造成了不良后果。

V.虚假新闻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新闻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承担一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

(a)民事责任

假新闻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带有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意图的假新闻,使北京人在时间,听包子时感到恶心,导致公众对包子行业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导致了新闻行业真实性和公信力的下降。北京电视台与包子行业等媒体的竞争关系已经在上文有所描述,因此分别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侵犯竞争对手商品及其他媒体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对于商业诽谤,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属于人身权范围,所以除了停止侵害、赔偿物质损失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二)不必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有行政违法行为;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肯定有过错。[3]根据行政法原则,追究行政责任采用法定主义,即必须按照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方式追究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七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但相当戏剧性的是这七种行为中并没有商业诽谤,所以受害者只能寻求商业诽谤的民事救济。诚实信用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但有时,法院责令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往往包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条款。虽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七种处罚方式之一,但被认为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种救济方式。对于个别案件,法院也会作出民事裁决,其中责令没收非法工具和非法所得,与行政处罚中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具有同等效力。

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与包子

(3)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新闻,没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商业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民事责任主要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行政责任。对于比较严重的商业诽谤,《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指控做出了裁决。

假新闻事件:纸包子露馅

“纸馅包子”是北京电视台聘用的员工贝贝家策划导演的“新闻剧”。

一边是热馒头,一边是发霉的废纸箱,前者是后者做的。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讲述的一幕,让首都无数人有想吐的感觉。一位名叫翟北佳的记者通过暗访,公开了北京朝阳区一个馒头摊“纸箱变肉馅”的违法行为,还表示“这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报告中描述的骇人听闻的过程是这样的:先将纸箱浸泡,再加入强腐蚀性的工业苛性钠,纸箱很快褪色,捏破。将湿纸切碎成浆,然后按6: 4的比例加入肉馅,撒上猪肉香精。这种特殊的馅料做好了,蒸完颜色也没什么区别。

这个调查节目播出后立即引起了轰动。很多自觉成为奸商废纸篓的北京市民在网上发帖,谴责这些丧尽天良的行为,发誓再也不吃包子。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恐慌引起了更多媒体的关注。他们要么照抄北贾的全部报告,要么亲自跟踪寻找黑作坊。然而,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余贝佳甚至愤怒地指责这些“黑心”商贩“麻木”。随后,海外媒体也开始在关注报道此事

节目播出三天后,北京工商局等单位在朝阳区展开专项检查行动,但过了半个星期,一无所获。最后工作人员只好请专家做了模拟实验,结果显示“蒸出来的纸肉馅比较疏松,容易分辨”。这些与报道相悖的情况,让工作人员左右为难,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成立专案组。

公安人员再次聚焦第一位来自北京台湾的记者栾蓓佳。他们反复观看栾拍摄的原始录像带,但疑虑频频,如编造举报人、未对馒头和肉馅进行法律监控等。几经调查,余贝佳终于承认造假,《纸包子哭》是他策划导演的“新闻剧”。

结果很可笑。吸引了北京所有人来领刑的“黑心小贩”,原来只是一个“假想敌”,而玉贝甲的记者只是一个喊抓贼的贼。

翟蓓佳在向警方的交代中承认,今年6月初,节目组通过了他举报的“纸包子”话题,但随后他在北京暗访了10多天,并没有出什么问题。随着时间立功的最后期限的临近,他雇了几个包子工人来执导这部戏。其中的肉纸比和苛性钠的说法也是老师创造的,然后教一个民工说出来,增加节目的视觉和听觉效果。

“我想出名赚钱。”被拘留后,这份供词很快引起了人们对“纸包子”的愤怒。觉得被调侃的人用各种方式批评这个假新闻和它的造假者。有网友用“信任危机”来形容这次假新闻事件对媒体社会公信力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媒体用可信度换取收视率。无疑是杀鸡取卵的做法。”一路给造假者开绿灯的北京电视台向社会深表歉意,相关栏目负责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2007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纸箱装包子”的假新闻案件。翟蓓佳犯有损害商品声誉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个媒体事件,一波三折,终于告一段落。

欢迎订阅杜南周刊,邮政编码45-139。请注明是否在网上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编辑:王伟)

[我来说几句]

相关阅读

  • 纸馅包子事件评析 纸板肉馅包子视频
  • 纸包子事件的分析 纸包子其实是真的
  • 确山县包子案始末 南京包子店现人肉包案件
  • 纸包子事件的分析 纸馅包子事件评析
  • 假新闻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事件:纸包子露馅
  • 隐形采访与观察采访的区别 隐形采访是什么意思
  • 原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首披露“反正我信了”发布会内幕
  • 动车事故问责: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被免职
  • 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
  • 标签: #纸包子事件新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