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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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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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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文网站()

作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俞海涛

原标题:专利侵权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分析

引导阅读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切入点解决专利确认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准确性高等诸多优势,但却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纠缠诉讼、逃避侵权责任的“杀人武器”。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时间点上,考虑如何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通过增加专利无效抗辩来解决效率问题是有意义的。

一个

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判断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方面实行“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就是通过民事侵权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无效程序解决专利确认问题。但这种“双轨制结构”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政确认程序冗长、相关侵权诉讼旷日持久、循环诉讼等。

我国的专利确认制度包括无效宣告程序和针对无效宣告决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因此,一个完整的确认程序本质上包括三级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已经过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在现行制度下,当与案件相关的专利确认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时,专利侵权案件往往处于中止状态。据相关统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案件的平均审查期为200天,法院一审平均审理期为195天,二审平均审理期为137天。考虑到文件的交付,几年后完成专利确认程序是很常见的[1]。这导致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需要很长时间。根本原因在于专利确认程序的审级过多、周期过长。【2】

克服“双轨体制结构”固有缺陷的对策

我国专利法受制于德日体系,“双轨结构”得到法理学上“行政行为的确定”理论的支持[3]。确认权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无论是否合法,都被推定为合法,并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因此,主张行政行为的确定,就意味着要保证专利权事后过滤的无效程序的专属管辖权。但是,德国专利侵权诉讼虽然具有侵权诉讼与无效诉讼路径明确的特点,但通过降低无效程序的审理水平[6]和多样化的无效救济模式[7],可以在保证专利效力稳定性的同时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效率。日本也通过引入“当然无效抗辩”来解决效率问题。与德日不同,我国目前没有完善双轨制结构下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制度。专利侵权诉讼的低效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背道而驰,亟待解决。

解决办法之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增设“专利无效抗辩”制度。通过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可以打破严格的“双轨结构”,从源头上解决确认程序介入专利侵权纠纷所带来的效率问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2019年)》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探索行政与民事同时审理的模式。涉及同一专利侵权的民事和行政纠纷应提交给同一委员会

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与抗辩

在否定“专利无效抗辩”的各种理由中,最主张的是那些理工科背景不多,又能胜任专利确认任务的人。但是,这个原因需要讨论。

首先,在现实中,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无效或者仍然有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甚至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所以,至少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并不缺乏能够确认权利的法官,所以想扩大政策支持充分的人才队伍,增加理工科背景的法官来解决上述问题并不难。

此外,在制度建设上,通过进一步集中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加强专利侵权法院的技术专业化和审判集中化,可以解决不同地区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2019年二审案件来源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北京知识产权庭376家,广州知识产权庭297家,上海知识产权庭143家,南京知识产权庭107家[9]。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省的案件数量相加,并与总数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结论:二审案件的%来自上述几个省,换句话说,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上述经济发达地区。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在南京等21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集中管理部分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促进了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司法机构的合理布局。【10】

此外,专利案件中技术领域的多样性和技术方案的复杂性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的技术理解能力,这就要求不仅是法官,行政确认机构的办案人员也要受到限制。因此,无论是在行政确认机关审理的专利案件中,还是在未来的“专利无效宣告抗辩”诉讼中,有时都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国家法院技术调查官和技术咨询专家库,建立了国家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为国家法院查明技术事实提供了工作指南和范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由专业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人员、专家助理和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的“四位一体”技术实况调查机制[11]。所以可以说,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把握技术内容方面并不逊色于行政确认机关,甚至在资源调度上也有优势。

(二)“专利无效宣告抗辩”的性质

引入“专利无效抗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专利无效抗辩”的性质,即“专利无效抗辩”是抗辩还是反诉。

在美国专利制度中,专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诉讼手段无效。通过诉讼使专利权无效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提起专利权确认诉讼;2.在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权无效反诉;3.在侵权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第二种方法与第三种方法的区别在于,无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单独的诉讼程序。对无效结果不满的不能上诉,无效反诉是独立诉讼,可以对判决结果上诉。【12】

如果我国只在抗辩形式上引入“专利无效抗辩”,那么就会出现抗辩结果的约束力问题[13],法院与复审委员会的协调问题[14]等。此外,专利许可部门可能被剥夺了弥补其自身审查工作中的错误或遗漏的唯一程序。因此,从授权部门的角度来看

诚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切入点解决专利确认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准确性高等诸多优势,但却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杀人武器”。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时间点上,考虑如何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通过增加专利无效抗辩来解决效率问题是有意义的。

注意:

[1]郭:《专利确权机制研究》,《法律与科技》,2015年第5期,第951页。

[2]陈金川:《从司法角度看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2015年第4期,第14、15页。

[3]张鹏:《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第126页。

[4]张广杰:《我国专利无效判断上“双轨制构造”的弊端及其克服——以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制度的继受为中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第96页。

[5]张鹏:《政治与法律》,载于《中国法律概论》,2014年第12期,第130页。

[6]德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只经过了联邦专利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不存在类似于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前置主义。

[7]除了无效诉讼程序,还有异议程序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和修改程序,共同起到事后排除“问题专利”的作用。

[8]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或者排他实施权的侵权诉讼中,按照专利无效宣告审判程序认定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或者排他实施权人不能对相对人行使专利权或者排他实施权。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的专利权“当然无效”,以抗辩其行为不侵犯其专利权。

[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上“双轨制构造”的弊端及其克服——以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制度的继受为中心》-,访问日期:2020年7月14日

[10]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与法律》

[11]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来源-前20家法院、法庭分布》

[12]左猛:《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2019年)》,2012年第11期,第32页。

[13]辩护结果是“在个别案件中有效”还是“在世界上有效”。

[14]法院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确认行为与行政专利权无效确认行为并存时,如何避免双方判决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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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故意行为,违法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有哪些防御措施?花绿。com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关于新闻侵权抗辩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新闻侵权抗辩

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来看,新闻侵权抗辩可分为新闻报道内容客观真实、来源权威、评论客观公正和当事人同意四个方面。

辩护理由是指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对,证明原告的主张无效或不完整。在《侵权责任法》中,抗辩事由是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称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新闻侵权抗辩是指新闻机构的新闻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这种行为依法不构成新闻侵权的情形。笔者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提出以下抗辩:

1.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报道的基础。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是新闻机构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辩护。新闻的客观真实是指新闻机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新闻作品的基本事实和主要内容是真实的,特别是与特定当事人的声誉评价有关的内容基本准确。然而,由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记者采访调查的手段有限,很难使报道的内容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不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应当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虽然文章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但如果有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则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所以根据这一条款,只要新闻机构和记者能够证明自己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不侮辱他人人格,就不构成新闻侵权。

2.权威来源

权威新闻来源是指新闻是由权威机构或人士提供的,新闻机构只真实客观地报道。如果新闻不真实,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可以以其新闻来源具有权威性而非自行捏造为由进行辩护并要求免责。这种辩护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新闻特许经营”。面对一般新闻侵权的指控,新闻机构不仅要证明新闻报道与新闻来源提供的材料一致,还要证明其与新闻事实的真实性一致;享受“特许经营权”的新闻只需要证明与新闻来源提供的材料一致即可。

3.客观公正的评论

新闻评论是新闻机构结合重要新闻事实,针对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件和社会实际问题发表的批评性意见和看法,包括社论、评论员文章、短文、编辑笔记、专栏评论、评论、广播评论和电视评论,也包括新闻事件报道中对人、作品、事件和社会现象的评论。客观公正评论的条件是:新闻评论的事件必须与公共利益相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客观公正地站在一边,是善意的评论。即使评论中有一些片面、偏激的言论,只要符合公正评论的条件,新闻机构就可以将其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请求免除侵权责任。

4.双方同意

新闻报道前,新闻机构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取得新闻采访或者报道所涉及的当事人同意,报道后当事人自愿承担不良后果,然后提起新闻侵权诉讼的,新闻机构可以当事人同意为由提出抗辩,要求不承担侵权责任。

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既是对当事人意愿和人格的尊重,也是当事人对新闻的审查,可以使作品更加真实,避免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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