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新闻给我们带来了便捷的信息,但同时,新闻也会侵犯被报道事件中当事人的权益。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欢迎阅读理解!
1新闻侵权案件
【案例1】:中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鲁迅之子周状告绍兴越金星,讨论其父鲁迅肖像权问题。原告周*英未经原告同意,于1996年8月至9月起诉绍兴月旺珠*金行制造、销售圆形、方形鲁迅肖像金卡,并于1996年开始销售,单价935元。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制造、销售鲁迅肖像圆形、方形金卡座椅,明显侵犯了鲁迅肖像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诉状中,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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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侵权的抗辩理由
辩护理由是指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对,证明原告的主张无效或不完整。在《侵权责任法》中,抗辩事由是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称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新闻侵权抗辩是指新闻机构的新闻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这种行为依法不构成新闻侵权的情形。笔者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提出以下抗辩:
1.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报道的基础。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是新闻机构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辩护。新闻的客观真实性是指新闻机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新闻作品的基本事实和主要内容是真实的,尤其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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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三种类型
1.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名誉权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媒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和图像的行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的新闻侵权大多是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新闻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两种形式:
(1)诽谤
新闻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假的。这一虚假事实,无论是新闻机构故意捏造的,还是因过失被认为是真实的,只要是这一虚假事实的公开传播侵犯了他人的名誉,就构成新闻侵权。新闻诽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诽谤,另一种是书面诽谤。
(2)侮辱
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主要表现为记者使用损害名誉的虚假文字对报道对象进行不恰当的定性评论并公之于众,从而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
2.新闻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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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4个要素
(一)侵权反映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新闻侵权的第一要素,也是新闻侵权与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来体现。如果加害人不通过发表新闻作品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而是通过语言文字在被害人生活区域传播贬损内容,即使有损害事实,也只能视为普通民事侵权,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公开发表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另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区分损害事实存在与否的关键。只有当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被正式发表后,才能承认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新闻作品不发表,损害无法确认。也就是说,在认定新闻侵权时,首先要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中有可识别的对象
受害人是可以认定的,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换句话说,新闻侵权作品是有方向性的。如果一个新闻作品只对某一类人或某一类行为作出不恰当的评论,而不直接指向哪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它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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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