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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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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早在100多年前,日本著名法学家安平谷口先生就写过一部程序法巨著:《程序的公平与正义》,其中强烈强调了正当程序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和意义。笔者引用此标题作为本文的标题,主要针对12月8日《法治社会》《中国青年报》版报道的《公正的判决为什么一波三折》。

不难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也就是说,工商局的办案人员在举行听证时拒绝将违法事实和证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利用听证后获得的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翻了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听证程序”这一节,发现相关规定还很薄弱,没有与本案对应的适用条款,只有一般操作步骤和原则性要求。大概正是那位接受采访的教授所说的:“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刚刚起步。”

那么,除了标榜程序正义至上的日本学者之外,中国法学家对公民和组织的程序权利有什么看法呢?有一位著名的行政法学者杨,手头上有的《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看着看着,这件案子的前因后果渐渐在我脑海里清晰起来。

事实证明,行政听证的当事人(即被处罚者)享有广泛的程序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抗和反驳不利证据的权利;审核听证记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权利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记载的证据。对于处罚机关的调查人员来说,他们有严格的举证责任,需要将收集和调查的所有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审查判断,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质证。否则,未经听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获得的证据为依据,并经过对质证明,这些事实必须在听证中记录和知晓。

智者借别人的错误来纠正自己的错误。美国《行政程序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记录排除原则,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只能考虑案卷中的证据记录,不能考虑听证记录以外的其他材料。如果不遵循这一原则,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将毫无价值。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随意丢弃听证笔录中记载的证据,那么在听证中提交证据、对质就没有意义。

虽然省工商局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它为正义付出的波折足以让人反思。虽然被处罚的一方是垄断舆论,但它提出“程序正义”的概念来保护自己,这也让我们感到欣慰。毕竟,包青天的正义不再是现代法治的精神。

最后我只想说两句:第一,无视程序最终会导致实体权利义务的紊乱。二、希望学者的智慧早日成为依法行政的班长。(杨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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